zAfRvpNC 发表于 2009-2-26 20:34:10

丈夫与人“合居”离婚为何不赔偿?

【新闻提示】
  妻子雇用私家侦探,发现丈夫与一女士合居。丈夫提起离婚诉讼后,妻子反戈一击,要求丈夫承担婚姻不忠的过错责任,赔偿精神损失费。原以为证据确凿,岂料法院没能采信妻子的证据,赔偿请求未获支持。妻子万般不解:和另一女人合居一屋居然不算婚外情?这起因丈夫与异性合居而引发过错索赔案,在全国也不多见。
            丈夫有家不归,妻子怀疑他家外有家
  37岁的王岚和大她2岁的江扬是一对分居夫妻,一个在浙江、一个在南京,两人膝下有一个正上初中的儿子。3年前,他们在南京买下了自己的房子。夫妻俩期待着不远的日子能过团聚生活。
  在10多年的夫妻生活中,两人聚少离多,可两人的个性都很强,为鸡毛蒜皮的事也有争争吵吵,但吵过也就算了,感情并未有太大的波澜。
  2003年4月的一天,王岚突然收到江扬的来信,在这封信中 江扬提出要和王岚分手,为此两人开始争吵不休,家庭“战事”连绵。
  凭着一颗女人的心,王岚断定丈夫在外面有了外遇,之后她通过明察暗访的方式,发现了一些问题。
  2003年8月,王岚将丈夫告上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与其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儿子判归自己抚养。为了使自己不在财产分割上吃亏,王岚在诉讼过程中安排自己的父母住进了在南京的新家。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岚坚持认为江扬存在第三者,系有过错一方,要求多分割财产。而江扬坚决不承认有第三者,反而认为王岚没能珍惜这份感情。江扬还坚持认为房子是自己买下的,王岚无权要求分割。
  就在官司打得如火如荼时,9月中旬的一个夜晚,王岚及家人与江扬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双方均动了粗。江扬愤然离家而去。
  2003年11月中旬,王岚出人意料地来到法院提出撤诉请求,理由是经过认真考虑,认为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太大。
  江扬被弄糊涂了,坚决不同意再在一起。王岚撤诉后,江扬依然没有回家住。
            私家侦探揭秘:丈夫与异性亲密合居
  王岚撤诉真的是为了和好吗?显然不是。因为江扬始终不承认有第三者,且指责她对婚姻不忠。王岚咽不下这口气,决定以退求进,再找江扬的出轨证据。
  2004年4月,王岚找到一家私人侦探公司,要求调查丈夫的婚外情证据。一段时间后,私家侦探向王岚提供了拍摄的照片、录像证据,这些证据展示了江扬和另一个已婚单身女士合居在一个单元房内,两人关系较为亲近。
  为了抓到两人在床上苟且的关键证据,王岚采纳了私家侦探的建议:选择恰当时间报警,理由是江扬、罗娟居住的屋子内有人卖淫嫖娼。2004年6月的一个晚上,王岚和几名私家侦探目睹江扬、罗娟进了屋子,灯光熄灭后,王岚迅速拨通了“110”报警电话。
  随后民警赶到了现场,开门的正是江扬,警察察看了身份证后问还有没有人住在该屋内?这时江扬敲开了罗娟的房门。察看了罗娟的身份证后,警察问两人是什么关系?两人口出一词地说是朋友关系,江扬住东间,罗娟住西间。
  民警当场批评了王岚报假案的错误行为。虽然没抓住什么把柄,但王岚认为证据已确凿。
            “合居”非“同居”,妻子苦心作证一场空
  2004年9月,江扬抢先一步将王岚告上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提出与王岚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请求儿子判归自己抚养。诉状中江扬列出了王岚的一大堆缺点,称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在王岚。
  王岚毫不示弱,她在提交法院的答辩状中提出:同意离婚,但鉴于原告对婚姻不忠存在过错,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财产应当多判给受害方的被告,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
  10月11日下午,法院正式开庭对案件展开审理。法庭辩论中,王岚认为原告长期与已婚单身女性合居一屋,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同居行为,系婚姻不忠的过错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王岚向法庭出示了证据。
  面对王岚提交的证据,江扬辩称:“这些能说明什么?我和画面中的女人只是好朋友关系,因为被告父母抢占了住房住,原告只好住在朋友罗娟家。我和异性朋友合居违背哪一条法律了?我们各居一个房间,双方是清白的……”
  围绕婚外情行为,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法庭认定原告江扬与另一个异性(即罗娟)存在亲密关系,这些均有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
  前不久,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就此案作出宣判,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没能妥善处理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现双方一致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被告主张原告与异性长期同居存在过错,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此事实,故本院对此事实不予采信,对被告主张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在财产分割上,法院从照顾妇女一方原则出发,判决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75000元,王岚在浙江的房产仍归其所有。
  王岚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提供的那一大堆证据尚不能认定江扬存在婚姻不忠的过错,那法律岂不是太苛求受害人了?法律到底要保护什么、惩罚什么? 宣判后王岚不服提出上诉,但在二审审理期间,王岚又主动撤诉,一审判决生效。
  那么一审法院为什么要这么判呢?鼓楼法院副院长盛皓在接受采访时发表了他的观点:“这是一起典型的法理与情理相碰撞的官司,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下,极具现实意义。从情理上说两个均有家庭的异性男女合居一屋肯定是不妥当的,这种行为不管有多少美丽的托词,都会对双方的家庭带来致命的伤害。王岚掌握的证据之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因为没有更直接的证据证明江扬与那个合居的女人保持不正当的性关系,也就是说两人的合居尚不能认定法律意义上的‘同居’。法律既要保护受害一方,但也不能在没有事实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另一方有违法过错。”
  针对此案判决引发的不同争议,承办此案的法官杨向涛也发表了个人观点:江扬与另一异性合居,按一般思维他们可能存在不正当的关系,但作为法官判案必须重事实证据,在没有清晰的证据锁链面前是不能盲目地用推理来判案的。法院就这一个案作出的判决,并不代表法律就支持已婚男女与异性合居,道德层面的问题,一概寄希望于法律手段调整是不现实的。(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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