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让全世界看到中国的决心
前不久,美国人顾然地因在华大量销售盗版DVD,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驱逐出境。这一中国公安机关与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部门开展实质性跨国执法首次合作的案件,从一开始就引起了普遍关注。国内外舆论评价说,此案“具有里程碑意义”,让全世界看到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的决心。实际上,中国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这一困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难题,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不遗余力地给予严厉打击,并取得了丰硕的执法成果。
2004年,国家版权局对国内两家光盘企业非法复制美国微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联想操作系统恢复光盘”作出了行政处罚。微软中国公司对国家版权局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表示敬意,为此赠送了“打击盗版、鼓励创新”的牌匾,并指出“这体现了中国政府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与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大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同,我国为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建立了特有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介绍说,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侵权主体以个人或中小企业为主,由于规模较小,从单个案件来看危害不大,其侵权行为往往构不成刑事处罚,而使用行政手段处罚实施较快,效果也比较明显。
事实和数据有力地说明了这一“中国特色”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据不完全统计,在2004年,我国各级工商部门通过开展打假专项整治行动,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亿多元。全国各地专利机关每年接受的专利纠纷案件约有1000多起,绝大部分都得到了圆满的解决。2004年9月至今,新闻出版、文化、版权、公安部门等查缴各类违法音像制品、盗版品1.67亿余件,打掉非法光盘生产线24条,取缔非法印刷窝点2960余家;海关查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案件949起,案值7304万元。
与此同时,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大。现在,我国不仅已基本形成符合国际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a>体系,其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有的方面甚至比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还要高。
比如我国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不仅保护进口,而且保护出口,这点在一些发达国家都尚未做到。我国专利法1992年进行第一次修改时,其主要规定已经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持了一致。加入世贸组织前夕,我国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又进行了一次大的修改,其中19条专利法条款都与提高保护标准有关。最高人民法院自1978年以来共计发布47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性文件,其中41件仍然现行有效。2004年底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并适当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使越来越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入到司法程序中。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长,与全国法院民商事案件数量整体持平略有浮动形成鲜明对比,这也是我国加大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又一有力例证:2003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案件9271件,同比上升18.86%,2004年全国新收一审、二审和再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2205件,同比上升31.65%。案件已经覆盖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不仅严格依法制裁一切侵权行为,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中实行了诉前临时措施、法定赔偿等制度。目前各类知识产权案件都可以申请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等临时措施。
现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这两条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途径之间的联系也日益密切。2000年至2004年,我国已相继出台《关于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初步建立起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合力,有效保证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正如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说:“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方面,我国也是世界上打击力度最大的国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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