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真超市不找零
??? 读昨日佛山日报,登有一位读者王女士的投诉,她在南海一家超市买东西,收银员只找了她整钱,然后说没有零钱给了块口香糖代替,她认为这样不合理。读过了新闻,当时就想笑,因为这种经历我也有过。我儿子从北方来佛山,到超市里购物后,收银时正好有两角零钱,收银员连问也没问,就拿给了一条口香糖。儿子一把夺过拿在手里,说“爸爸,这个超市还怪好来,买东西还给口香糖。”惹得我和他妈妈还有旁边其他顾客甚至收银员小姐都哈哈大笑。
但在笑过后,作为一个法律人,对这找零问题我从法律上分析,还觉得有点难度。
消费者到超市购物,这两者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从上述法条看,并没有涉及到找零问题。但依据合同的依约全面履行原则(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仔细分析该法条,实际上是隐含规定了商家应当找零的法律义务。据我从有关资料搜索看,全国已发生过多起关于消费者状告超市不找零的民事案件,可惜没有见过有关法院的裁判文书,我想如果让我来当这些案件的法官,我可能要适用此条规定(愿意与同行商榷,并请有此类判决书者发:QZFYWXT@163.COMA>)。
自然,作为消费活动,消费者当然可以适用自己的权利护身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到底适用哪个具体法条,我看到许多资料上消费者协会都是适用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此来支持消费者。这当然并无不可,但这毕竟是该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能不能找出更具体、直接的规定?该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我个人认为,这条规定对这类案件就完全适用。
但该法第十条又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我个人认为,这条规定对拒不找零案件也完全适用。
第九条规定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第十条规定的是公平交易权,这样说来,不找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两项权利,谁说这点小钱、这种小事不值得叫真?
当然,我个人还认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找零给条口香糖这不正是搭信?拒不找零就更不对了。
这样看来,一个不找零有这么多法律进行管制。让人想不通的是:为什么这么多法律就约束不了商家的一个不找零行为。
当然消费者可以认为几毛钱是小数目(商家不能如此认为),但必须明确的是消费者有权索要。因为古人讲集腋成裘,众多消费者的几毛钱就可能成为个大数目。如果作为消费者的您真得不在乎这么个小钱,你可以从商家那儿拿出来,转捐给那些需要爱心的人,“勿以善小而不为”,毕竟这个社会还有许多需要这些小钱帮助的人。
对商家来说,如果真的没有零钞而以其他物品代替,事先也必须征得顾客同意。
大家说是不是这么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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