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作为的“程序正义”
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是指民事领域内的纠纷令法官复杂难判,在刑事范围通常并没有这样的麻烦,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伤害案件中,往往也会出现类似的问题。比如一对夫妻打架,闹到难分难解处,一方打110寻求警察保护,出警上门,却见双方已是握手言欢,警察只有干瞪眼的份儿。这类事情,各国的警察都会遇到,因此而降低了对家庭纠纷干预的主动性,也就不见得是什么怪事,由此造成的一些妇女因为长期受虐待、甚至有所谓受害妇女综合征这样的社会现象出现时,人们对治安人员其中的义务所提起的关注就很有限。
在美国,家庭成员间这类伤害案件很多,最终酿成暴力和犯罪案件也不鲜见,伤害案发生后,一方一旦寻求警察的保护,警察干预有力,效果未必极佳,干预不力,当事人又会以其不作为展开诉讼,真可谓两头受气。2004年11月1日,发生在科罗拉多州的一起旧案最终引起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注意,最高法院提出了对此案的调阅令,标志着对此类案件的新的法理关注。
事情发生在1999年6月22日下午,科罗拉多州卡斯罗克县警察局接到一位妇女的电话,投诉人冈萨雷斯女士告诉警察,她的丈夫西蒙极有可能从她的院子里把她的三个女儿绑架走了。
警察闻讯来到家中,冈萨雷斯向警察细述了三个女儿的情形,她们一个7岁、一个9岁,最大的10岁,孩子们失踪这一天家中都有谁来过。她明确怀疑她的丈夫绑架了孩子,并极可能会对孩子们施加暴力伤害,一个月前他们为此展开了离婚诉讼,法官还颁布了保护令和针对西蒙的探视限制令,冈萨雷斯向警官出示了限制令的复印件。
做完登记,警察走了,但警方从此再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焦急的冈萨雷斯只好自己四处打听孩子们的下落,终于得知西蒙正与三个女儿在城里的一个游乐场里,她再次把这个重要消息告诉警局,催促他们立即行动,但警察仍无动于衷。午夜已过,孩子们仍未回来,焦急的母亲反复地给警察局打电话,并亲自到警察局坐候警察们行动。
警察这才开始调查,但为是已晚。凌晨3点20分,西蒙·冈萨雷斯开着一辆卡车冲到了警局外面,用刚刚买到的一枝半自动手枪向警察开火,被当场击毙。警察们冲向卡车,打开的货仓里面横着三个小女孩的尸体,她们已死去多时。
悲痛的母亲杰西卡·冈萨雷斯把卡斯罗克县警察局告上法庭,认为警方未能依照正确的程序应对她的诉求,一再无视她的求助,无视她出示的离婚诉讼中得到的法院保护令,致使分居的丈夫谋杀了她的三个小女儿,侵犯了她依宪法正当程序应得保护之权利,要求县政府赔偿3000万美元,另加数百万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杰西卡在与西蒙的离婚诉讼中得到的法院保护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科罗拉多州刑法规定,“治安官应当以各种正当的、合理的方式来执行保护令”,法院对公民的保护令具有强制性,警方一旦得到该令,就必须立即采取必要的行动。同时,法律还规定,警察在发现该令可能受到侵犯时、必要情况下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美国很多州都有类似的规定。
这一规定,加上本案中警察不作为的明确事实,杰西卡的诉讼具备充分的胜诉理由。
本案在卡斯罗克县审理,杰西卡败诉,诉至丹佛的联邦法庭,法庭直接将诉讼驳回,杰西卡不服,提起上诉,联邦第十巡回法庭受理了该案,上诉法庭以6比5的票数通过判决:科罗拉多州卡斯罗克县法院继续审理此案。最高法院的调令就是在这个时候到来的。
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开始对杰西卡被判败诉和驳回起诉的理由感到迷惑不解了。
我们先来看上诉法庭的多数意见,该意见认为,州宪法和刑法授予科罗拉多居民一项基本权利,即得到政府部门的特殊服务的权利,具体来说,就是危难时刻的警察保护服务,这一权利不能被拒绝,除非经过程序性的保障——旨在防止政府以专横武断方式采取保护行动时——才可以拒绝掉。
这一点很好理解,在全美其他州也是常规和常理,只是近年来,低级法院多次面对这类问题时,却产生了各种相互矛盾的判例。混乱的根源,都源于最高法院1989年对德珊尼案的宪法判例。
1989年,威斯康辛州温内伯格县的社会服务机构被发现违反宪法规定,误把一个小男孩归还给其曾有过虐待行为的父亲,并在之后未能监护孩子的安全,造成了孩子的伤害。在调取并审理德珊尼诉温内伯格县一案后,首席大法官仑奎斯特对该类案件的法理作出了明确的判断,史称德珊尼判词,它明确了一项规则:政府通常并无强制义务来保护公民免受其共处的私人伙伴的伤害。
这一判决与宪法修正案密切相关,根据宪法第14修正案,任何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对于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一般认为它有双重涵义,即程序上的正当程序与实体上的正当程序,它旨在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不受州政府权力的不当干涉。
在程序意义上的正当程序涵义相对明确,通常是指政府机构(包括司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取可能对相关个人的生命、财产、自由权利有不利影响的措施时,都必须经过公平、合理、正当的惯例和方式,这些程序业经立法、判例、政策确立,并为公众所共知。
德珊尼判词则建立在宪法分析理论关于实体正当程序的基础之上,我们看到,杰西卡在诉讼中称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了侵害,指的就是这一概念。禁止州方不经正当程序剥夺公民的基本权益固然重要,但实体的正当程序关注的则是,在诉讼中,被控诉和挑战的政府行为——在本案中表现形式是警察的不作为——究竟是否在实体上侵犯了这三项权益呢?
首席大法官仑奎斯特在当年的判词中的意见是,“正当程序保护条款中根本没有提到要求州方保护其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免受其私人行为的侵犯”,也就是说,修正案的立法本义,在于阻止政府一方不得不经合法程序侵犯公民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换言之,要求州方主动保护公民的这三项权益免受侵犯,并非宪法该修正案的原义,字面上来看,政府一方只要在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方面保持消极不作为,是合乎宪法的。
不得不承认,仑奎斯特的理解是正确的,从第十四修正案的立法背景来考虑,它的原义主要在于防止政府对人民滥用权力,与当今时代政府过度强大,社会关系复杂多变,民众普遍要求得到公权力的合法救济的现实出发点已经相距甚远了。本文所述的这种由于家庭矛盾引起的犯罪案件,显然在某种程度上更是难以顾及,政府的义务因而得到了开脱。
当然,对普通刑事案件的国家干预已经成为世界惯例,对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理解不应走向褊狭,即使出现干预例外的情形,修正案所包含的程序规定也合理地纠正可能出现的不作为现象:即使州方有经得起推敲的理由来影响修正案所要求的实际保护,它也应以正当程序来行使。在德珊尼案中,仑奎斯特也指出了问题的关键:温内伯格县已经使用正当程序对孩子进行了照看这一事实是否并没有被准确地提交给法庭。尽管如此,该判例后来被一些低级法院援引和解释时却变了味儿:在未来的案件中不排除除程序性的因素,而主要就事实问题进行考量。在重程序的法治传统下,十多年来相关案件判决不一,也就不奇怪了。
最高法院调取案卷后,当然要重新检讨德珊尼判词,根据日程安排,本案将于2005年3月进行审判,预计7月作出判决。
杰西卡的诉求也着实不小,被告卡斯罗克县的律师a>在向联邦最高法院提交的请示中表示,第十巡回法庭的判决是一种威胁,它“将数以百计的程序授权转变成了宪法诉求”,并可能会使县政府在他们这一无法避免的案件中因为其“不太完美的”法律实施行为而“破产”。
然而,对于逝去的三个小女孩的生命而言,破产又算得了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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