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名民工的血泪历程
2004年12月8日,记者在新疆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农场见到了民工杨明、李虎(化名)等人。虽然那场噩梦已过去8个多月,可一旦提及,他们仍心有余悸,当他们听说张根发等7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时,个个欢欣鼓舞,高兴得像过节似的。随即,他们泪流满面……民工之死
2004年4月2日下午,个体客运司机李某驾驶着长途车驶上了奇台通往首府乌鲁木齐的公路。当客车行驶至奇台县大泉塔塔尔乡至兵团农六师108团之间的路段时,李师傅发现有两个民工模样的人招手挡车,李师傅将车缓缓地停了下来,一个民工将另外一个人搀扶上车后,掏了30元钱交给售票员,说:“路上帮忙照顾一下这个病人。”然后,他便下了车。此时,是下午15时30分许。
客车仍旧继续前行,客车大约又行驶了40分钟左右。突然,有人惊慌失措地喊到:“师傅快停车,刚才上车的人昏过去了。”
当李师傅将车停稳后发现,这位乘客已经斜躺到座位下面不省人事。
李师傅和乘客一起将此人扶到座位上,迅速冲到驾驶座位上加足一马力向前冲去。客车行至吉木萨尔县幸福路检站,李师傅向检查站上的工作人员求助,工作人员告诉李师傅先送到医院是上策。李师傅随即拨通了阜康市人民医院的求救电话,并告诉了患者的现状,请求作好抢救的准备。
于是,客车又飞速向阜康市奔驰而去。大约30分钟后,客车驶进了阜康市人民医院,早已等候着的阜康人民医院急诊科医护人员,迅速上车展开了救治。医生初步检查,病人神志不清,已经休克。
几分钟之后,患者被转移进了急救室,经检查,患者脉搏已不跳动,血压是零,瞳孔放大,嘴唇苍白,右眼周围青紫,眼角外侧有3厘米左右的旧伤口且已经感染;右耳内有干血迹,大腿大面积青紫伴有淤血,并有擦伤。诊断结果:患者头部外伤,颅底骨折,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属于创伤性休克。
医院了解到,患者是单独一人,受到的伤害又是如此严重,随即打电话向阜康公安局报案。
阜康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迅速赶到了医院,了解到案情的严重性后,当天晚上向奇台县公安局发出了协查通报。
阜康市人民医院经过紧张的抢救,患者于当晚9时许醒了过来,但是他什么也不说,神志有时清醒有时迷糊。
此后的几天里患者的病情时好时坏,住院5天后,病情相对稳定之后,他开始说话。他告诉医务科主任张品锋,他叫崔小兵,老家在陕西安康,妻子和7岁的儿子在老家农村,他是2003年4月来新疆打工的。
崔小兵住进阜康市人民医院的第7天上午,病情却突然开始恶化。崔小兵随即被转到急诊病房进行一级护理。然而,不幸的是,当天晚上6时零5分,崔小兵死亡。
公安厅的报警电话
也就在崔小兵临死前的两个多小时,即4月9日15时30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110报警中心的电话突然响起,一个操着甘肃口音的男子上气不接下气地说:“我叫杨明,刚从阜康市土墩子农场华昌砖厂跑出来的,那里还有30个老乡被砖厂老板强制关押着为他们干活。我们30多人有来自陕西的,也有甘肃的,最早在奇台县大泉塔塔尔乡砖厂干活,几天前一个陕西人被老板打得半死,将那人塞上了去乌鲁木齐的班车就不管了。老板怕出事牵连自己,几天前将我们转移到了阜康附近的一个砖厂继续强制劳动……”
自治区公安厅对此线索十分重视,随即将报警情况转到了昌吉州公安局,要求迅速解救被押人员,查明案件真相。
昌吉州公安局在接到自治区公安厅命令不久,阜康市公安局将被打致死的民工崔小兵的情况向昌吉州公安局作了汇报。昌吉州公安刑侦支队将两条不谋而合的线索放到一起分析,认为很有可能是一桩案件——在阜康医院死亡的民工崔小兵,是不是杨明报警电话中说的被老板打成半死的民工呢?
昌吉州公安局当即决定由刑侦支队民警带领报警民工杨明赶赴阜康市人民医院进行辨认。
20时10分左右,奇台县公安局、阜康市公安局与兵团农六师奇台垦区公安局进行了联系,决定联合行动在大泉塔塔尔乡和108团附近展开拉网式调查。
21时10分左右,吕吉州公安局电话通知阜康市公安局和奇台县公安局,在阜康市附近的兵团农六师土墩子农场砖厂,有近30名民工被砖厂老板关押强制劳动。奇台县公安局当即选派8名民警前往阜康市。
23时30分,昌吉州公安局刑警支队的民警带领民工杨明匆匆赶到了阜康市人民医院。院方向警方出示了死者照片。当杨明看到死者照片时禁不住号啕大哭,死者正是他前几天在奇台县大泉塔塔尔乡砖厂看到的被打民工。
23时30分左右,解救被押民工领导小组成立,阜康市公安局副局长任现场指挥。
为了不打草惊蛇,解救小组决定,先由3名民警和民工杨明侦查方位,落实情况。杨明凭着被关押劳动期间星星点点的记忆和民警们摸到了一家砖厂前,杨明记得砖厂前有一块大牌子,在这家砖厂前,杨明再三观察后确定:就是这家砖厂。
深夜,准噶尔盆地南缘,有着死一般的寂静,只有砖厂院内的一盏高亮度灯泡在孤独地高挂,照着四周死一般的黑夜。
砖厂靠近公路边,院墙有三四米高,门口有两个像是把门的人来回走动,不时向周围张望,看上去这里不像砖厂却像是监狱。民警们潜伏在黑夜里静静观察了一刻多钟便悄悄地后撤了百余米。民警向局里详细汇报了摸底情况。
阜康市公安局长张安立即向待命的23名民警和奇台县赶来的8名民警下达命令,迅速出击赶往农六师土墩子农场。
当张安副局长带领30多名民警赶到现场时,已经是4月10日凌晨了。
随着一声令下,解救小组迅速控制了路口,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制服了两名看门人。
当民警们冲进民工住的房间时,被惊醒的民工们呆若木鸡,露出了惊恐的目光,以为看守又要进来打人了!民警们询问谁是带工者,却是鸦雀无声无人敢言。民警们耐心地告诉他们,我们是警察,是来解救你们的。他们这才恍然大悟,七嘴八舌地指认了老板张根发及14名小工头。此刻,28名被解救的民工感激涕零。
惊人真相
4月10日凌晨2时,15名犯罪嫌疑人被带回阜康市公安局,审讯工作迅速展开。
解救小组经过5个小时的讯问,崔小兵之死终于真相大白了。
王明生是奇台县大泉塔塔尔乡砖厂的工头,此人生性凶狠,许多民工都怕他。4月1日下午,王明生在砖厂看到民工崔小兵干活慢慢腾腾的,火冒三仗,便出口大骂并拳打脚踢。崔小兵不服就和王明生吵了起来,这时,冲过来4个打手把崔小兵按到地上又是一阵雨点般的拳打脚踢。一阵暴打之后这伙人们就觉得不过瘾,又把崔小兵按到墙上用木棒和三角皮带抽打崔小兵。抽打崔小兵用的木棒被打断了,崔小兵被打得血肉模糊,疼痛得在地上来回翻滚,最后动不了,直挺挺地躺在那里。在抽打崔小兵的过程中打手们叫民工们停下工作前来观看:谁不好好干活,崔小兵就是他们的榜样。
4月2日上午,王明生一伙又把民工们召集起来看他打崔小兵。王明生用木棍打崔小兵的后背,打倒了,抓起来继续再打。王明生惨无人道地毒打崔小兵两个多小时,崔小兵自始至终都没有求饶,直到崔小兵奄奄一息时,王明生才肯罢手。下午,张根发、王明生等人发现崔小兵可能有生命危险,为了卸掉包袱,便让一个打手将崔小兵送出砖厂,送上了奇台至乌鲁木齐的班车上。
然而,被殴打过的民工不仅仅是崔小兵一人,在被解救的28个民工中,有19人声称被殴打过。奇台县公安局对28名民工体检后发现,其中10人身体上有残留的伤痕。
今年27岁的朱平,老家在甘肃省泰昌县,今年2月中旬来到新疆打工,在乌鲁木齐火车南站经人介绍来到了奇台县大泉塔塔尔乡砖厂干活。当来到砖厂时,已有十几个民工了。砖厂的情况与介绍人说的完全不一样,砖厂民工住的地方是大院院墙和平房围成的,十几平方米房间,床是用砖搭起来的通铺,床前的空地只有三四平方米。院子门口还有两个人把守。
朱平感觉自己像进了监狱,在进房间不久,两个监工像审查犯人似的对他进行了搜身,身上的钱及身份证,衣服、皮鞋等稍微值钱一点的东西也被监工强行拿走。
开工以后,朱平发现在工地的外围有八九个手持棍棒的打手来回走动监督着民工干活。半个小时,这些监工就点一次民工的名字。民工每天要工作十几个小时,上厕所要先向打手报告,批准后由打手看押着才能上厕所。工头制定了“规章制度”,民工上班时不得随意离开工地,下班后不允许离开房间,民工和民工之间不允许说话,不允许互问姓名、聊天。不允许民工刷牙、洗脸、洗衣服等。有一个陕西来的民工只因为说了一句话,便遭到打手们一顿毒打。老板每天只给这些民工两顿饭吃,早饭要工作到中午12时才能吃,30多个人仅吃用一碗面粉打出来的糊糊,外加每人一个馒头,从来没有吃过菜,而且还规定了吃饭的时间——20分钟内必须吃完,否则将遭来一顿皮鞭。这些民大都是年轻人,饭量大加上劳动量大,他们每天都不得不忍饥挨饿。夜里,每10分钟打手就到房间内清点一次人数。
朱平实在忍受不了这炼狱般的日子,他约了8个民工准备一起逃走。不知怎么走漏了消息,让王明生知道了。第二天,王明生带着杨新明等12名打手将他们8人围在院子里,二话不说,挥舞木棒、皮带猛抽、猛打。朱平等8个民工被打得血头血脸……
朱平被打怕了,向工头求饶:不要再打我了,我再也不跑,我给你们干活不要工钱,给我留条活命就行……
无言的结局
4月10日,上午,被解救出来的28名民工被奇台县公安局接到了奇台。为了方便取证,公安局决定在县城附近为这些民工安排工作,可他们大部分人仍惊魂未定,竟连工资都不要了,申请只要马上离开这伤心之地就行。奇台县公安局刑警队给每位民工预发了100元工资,当晚就有几个民工离开了奇台。随后几天,大部分民工相继离开了奇台,有的去了南疆打工,有几个去了农六师芳草湖农场打工,仅有少数几个人留在奇台县打工。
奇台县公安局局长杨振玺说,他们自从接到报案就很重视,联合阜康市公安局等迅速出击,对全县的用工单位进行排查。
公安机关查明,以张根发为首的犯罪团伙从2004年2月开始在乌鲁木齐火车站,以招聘形式骗取外来民工的信任,在乌鲁木齐八家户一据点集中后拉到奇台县大泉塔塔尔乡砖厂。
4月14日下午,该犯罪团伙的二号头目柴天奇在火车站落网。至此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
近日,奇台县人民法院以强迫职工劳动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张根发、王明生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二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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