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偷梁换柱的骗局
执行款被保全 代理人动歪念2000年2月,出生于1968年3月19日的睢宁县桃园镇的农民陈际平带领本村部分村民,来到安徽省凤阳县西泉镇某砖瓦厂承包劳务工程,并与该厂承包人蒋平夏签订了承包合同。2002年春节前夕,因双方发生纠纷,二人找到凤阳县某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蒋某,请求给予处理未果。2003年3月24日,蒋某代理陈际平将蒋平夏告上凤阳县人民法院,庭审时陈际平没有出庭。2003年5月16日,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被告蒋平夏给付原告陈际平工资款18337元及押金8000元的判决(该判决书上原告陈际平的出生时间为1953年,系安徽省宿州市人)。
该判决生效后,蒋平夏未履行义务。2004年1月15日陈际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样委托蒋某为代理人。经法院执行,蒋平夏将欠款交到了法院,并被蒋某领取,但时隔不久,即2004年12月15日,蒋平夏向凤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际平归还借款30327元,并申请对已付的被蒋某领取的执行款28463.96元进行保全。在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陈际平的情况下,2004年12月21日,凤阳县法院在《经济日报》上刊发了公告,并于2005年1月5日,又在《经济日报》上刊了送达保全裁定的公告,裁定扣留蒋平夏已履行并被蒋某代领的执行款28463.96元,面对法院的裁定,蒋某不得不交出代领的款项。
到手的款项就这样又被法院扣留,蒋某心有不甘,但他又清楚蒋平夏起诉陈际平归还借款案的法律后果。于是,他便于2005年1月2日向凤阳县法院递交了签有陈际平姓名且按有手印的授权委托书,并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1月31日,凤阳县法院裁定驳回了此管辖权异议。蒋某又以陈际平的名义提出上诉,4月19日,滁州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裁定此案由睢宁县法院审理。至此,此案似乎天衣无缝,蒋某也在尽职尽责地履行代理人的职责。殊不知,以后发生的一系列事情,正一步步地揭开蒋某偷梁换柱的骗局。
假被告叫委屈 主审官察端倪
2005年6月初的一天,一位大约50多岁的老汉来到睢宁县法院李集法庭,正在值班的李法官热情地接待了他。老汉说:“我叫陈际平,不知什么原因滁州市法院给我寄来了民事裁定书,我根本没有和蒋平夏有什么纠纷,也不认识他!”李法官看完了老汉递给其的裁定书,认为其中必有原因,便向老汉说道,滁州市中级法院裁定此案由睢宁县法院管辖,因被告系桃园镇人,属李集法庭辖区,待案件转到法庭后,一定查明真相。
6月20日,蒋平夏诉陈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后,连同凤阳县法院的案卷材料一并转到了李集法庭。6月30日,蒋某就来到李集法庭,找到了承办此案的李法官,口口声声称被告是被冤枉的,并坚决要求对被告书写的欠条进行鉴定,还要到桃园镇找陈际平一同到法庭核对笔迹。李法官联想到陈际平老汉到法庭反映的情况,引起了警觉,便当即表示:因开庭期限未到,欠条原件在原告手中暂无法鉴定,回绝了蒋某的要求。随后便与前来反映过问题的陈际平老汉取得了联系,告之其不得和蒋某见面,而后李法官便认真阅卷,发现陈际平从在凤阳法院起诉,到申请强制执行,甚至连执行款项的领取都是蒋某“全权代理”,而且两个陈际平年龄悬殊过大,一个是1968年3月19日生,一个是1954年12月11日生(即反映问题的老汉),其中肯定有假。为了查明事实,李法官通知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出庭。7月4日下午3时,凤阳法院判决书中的原、被告终于在法庭相见,但原告蒋平夏面对眼前的“陈际平”却目瞪口呆,因为此“陈际平”并非欠其借款及原先诉其欠款的陈际平。于是,李法官对二人进行了询问,可原告蒋平夏却称不认识到庭的这位陈际平,并称那个陈际平三十多岁;询问到庭的陈际平,得到的回答是没有在安徽凤阳县西泉镇承包过工程,没委托过蒋某在凤阳法院起诉蒋平夏,也没有在委托书和管辖异议申请中签字捺印。这位陈际平并向李法官出示了户籍证明,经查看,此户籍证明与凤阳法院执行卷宗中的陈际平的户籍证明却完全一样,到底怎么回事呢?
设骗局未得逞 食苦果遭处罚
这位到庭的陈际平老汉经过回忆,想到了这样一个情节:“2004年8月份,我在上海打工未在家,有一天,我家属接听了一个电话,对方说是凤阳县法律服务所的,要找陈际平,我家属说我不在家,无法联系,法律服务所那人又说,你们想不想要钱,我给你2000元钱,你让陈际平回来。过了一个多月,电话中的那个人和另一个人开着车来到我们家,当时我家属不在家,只有小孩在家,二人翻到了我家的户口簿,又把我小儿子带到睢宁把户口全部复印了……”至此,真相完全大白。
原来,真正的陈际平在起诉蒋平夏时,已明知如果算账相抵,他还欠蒋平夏不少,遂不见了踪影,以后发生的事全系蒋某一人所为。蒋某在无意间获知了与其当事人同名同地的陈际平,于是想到了偷梁换柱的办法,因为,此“陈际平”并非其当事人陈际平,所以笔迹不一,这也是蒋某主动为其当事人喊冤并要求进行笔迹鉴定的原因,若进行笔迹鉴定,笔迹肯定不同,原告蒋平夏必然败诉,这样一来,已执行来的2万余元执行款就落入了蒋某的口袋。没想到李法官提前通知陈际平老汉不得与蒋某见面,这样就避免了恶意串通,从而使真相得以大白。
鉴于蒋某的行为已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睢宁县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蒋某作出了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委托凤阳县法院代为执行,同时向安徽省滁州市司法局、凤阳县司法局提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吊销蒋某的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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