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判处一起挪用千万公款案
8月5日下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被告人王岩岭勾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1155.9万元一案作由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王岩岭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刑二年,并继续追究尚未追回的脏款385.9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份,时任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党总支书记的侯成显(已判刑),利用职务之便,以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作为组建及主管机关帮助王岩岭成立了平顶山市矗琳房地产开发处,并挂靠在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聘任王岩岭任该处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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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岭在法庭上接受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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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岭在法庭上
2001年11月至2003年3月,王岩岭以资金紧张为由,多次与侯成显合谋,从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借企业上交的保险金承兑汇票(系养老保险金),王岩岭承诺给侯成显好处费50万元。侯成显未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擅自以个人名义先后多次,从有关部门借走养老保险金银行承兑汇票,交给王岩岭。王岩岭以平顶山市矗琳房地产开发处为申请人,到平顶山市东环路信用社、工行平顶山中兴路支行、农支行光环营业部直接贴现或质押贷款使用,共挪用社保局养老保险金1155.90余万元。
2003年7月,因所借出的承兑汇票到期尚未归还,为防犯罪行为败露,侯成显让王岩岭将公司移交给社保局,侯又让苏爱军(另案处理)经营的平顶山市社会保险服务公司贷款770万元用于支付所借出的部分款项,并将矗琳房地产开发处交给社会保险服务公司经理苏爱军管理经营,聘任苏爱军为平顶山市矗琳房地产开发处经理。苏爱军接管该处后也进行了经营活动,并从平顶山市广电局要走欠矗琳房地产开发处工程款45万元,用于矗琳房地产开发处的支出费用和归还个人欠款。
2003年12月,苏爱军找到侯成显和时任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陈振方(已判刑),经二人同意与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签订了一份770万元的借款合同。该合同注明:该款由矗琳房地产开发处抵押,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由矗琳房地产开发处支付。2003年12月26日,侯成显挪用公款案发,被告人王岩岭外逃,化名王议浩,先后在西安市、兰州市、成都市等地藏匿,于2005年3月11日在河南省第一监狱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尚有385.9万元未能归还。
宣判后,被告人王岩岭表示服判不上诉。
(作者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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