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合伙谎称上“夜班”盗窃电脑18台
3月3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钟美云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上缴国库。2007年2月至2008年10月间,被告人钟美云与付金根(在逃)以上“夜班”为名纠集黄外平、孔敏敏(均在逃)等人,先后在分宜县、新余市渝水区等地的机关、学校疯狂盗窃16次,共盗得电脑18台,价值人民币75643元,给当地造成较坏影响。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美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达人民币75643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钟美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钟美云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作者:周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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