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贩殴打未购物顾客被判缓刑
因试穿鞋后没有购买挨了地摊老板的老拳。(青岛)市北区检察院指控地摊老板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市北区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市北区法院一审判决,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08年7月31日15时许,王某某与臧某某来到台东八路与长兴路交界路口的于某某摊前买鞋。王某某试穿鞋后感觉不合适就没有购买,引起于某某的不满,引起双方争执。争执过程中,于某某朝臧某某的鼻部捣一拳,又朝王某某眼部打了一拳后离开现场。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医鉴定结果为臧某某构成轻伤。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庭自愿达成协议,于某某赔偿臧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0元整。
市北法院审理认为,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于某某能自愿认罪,而且是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因而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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