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你要发票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在《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中也明文规定:“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收据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依法索取发票不仅仅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是于国于己百益而无一害的事情。每到“3.15”消费者权益日,我们在大谈特谈该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时似乎都把目光集中在了如何不久损失方面。作为一种事后补救措施,确实有必要大力宣传,但一味地去探究如何不久损失则是显得过于被动。有时候折中被动不仅耽误了弥补损失的有力时机,更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值得我们思考。其实很多损失只要我们思于前,行于后是可以避免的。]
我们在商场购物的时候往往只考虑付钱取物,很少索要发票。即便拿了发票也是漠不关心,随手一扔。当发生损害后满脸愤怒地找商家评理,却又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就算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搜集到了足够的证据,但是这期间所浪费的时间与经理怎不叫人觉得可惜?如果实现索取了发票就完全不必做这些无用功。有些商家在销售货物时以不开发票就可以优惠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其实这种做法的后果是很恶劣的。一方面偷逃了税款,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另一方面使得消费者发生前面所说的情况。而很多消费者往往为了贪图小利而甘愿如此,最终也只能是因小失大。
我们在看到国家日益强盛,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盲目于眼前所取得的成就,忽略了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对偷逃税款的犯罪分子嗤之以鼻,对偷税漏税的行为痛加贬斥。而我们自己是否尽到了依法索取发票的义务呢?税收要提高不仅仅需要每个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去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也要靠我们每一位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来督促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形成一种自觉履行与监督促进并重的良性发展氛围。如此一来,又何愁国家不强盛?何愁百姓不富裕?
亡羊补牢,为时晚矣。防范于未然才是积极可取的选择。
今天,你要发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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