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vndhvbd 发表于 2009-3-4 12:01:59

“华浦”公司遭遇用工问责

          投诉人称:没想到大公司居然也这样
  日前,投诉人李某告诉记者,他是去年3月应聘到南京华浦高科建材有限公司做搅拌车驾驶员的。在南京同一类的公司很多,招人的也很多,自己之所以要去华浦公司,就是因为华浦公司是苏宁环球集团的下属单位。在他的心里,苏宁环球集团是一个知名度很高的大公司,各方面的管理一定很正规,在这样的大公司工作,哪怕是在其下属企业做一名员工,一方面是很值得骄傲的事情,另一方面工作也一定会比那些“小公司”、“野公司”更有保障。但他没有想到,大公司居然也这样。
  他说:当初公司和自己约定,试用期6个月,每月工资400元;试用期满后实行计件工资。工作后,他才发现这里的工作强度高、时间长——每工作24个小时休息24个小时,即每月工作达360个小时;且没有节假日,碰到节假日也从来不付工资;每月的工资单上从没有明细。即使是这样,他仍坚持干了一年左右。因为他觉得现在工作很难找,再说,出来就是“苦钱”的呀,所以咬咬牙就忍下来了。但李某没想到,自己的忍让却被公司视为胆小怕事、是可以任意欺凌的“软柿子”。前不久,在一次运输搅拌水泥过程中,车子的水箱不慎被挤坏。虽然保险公司很快就理赔了,但单位还是罚了他1500元钱。心有不甘的他找到公司领导理论了几句,没想到,没隔几天,车队队长就口头通知他不要再来上班,说他已被开除了。
  “你当初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呢?你完全可以拿着劳动合同找公司理论,依法为自己维权嘛!”记者对此也很不理解。没想到记者的话倒引来了李某的诧异,他说:“当初为了得到这份工作,根本就没敢跟公司提签合同的事。后来进公司后,虽然试用期满了,但公司不提,我们就更不敢提了。谁要签劳动合同谁走人!在华浦公司,像我这样的搅拌车驾驶员根本就没有签合同的。现在想一想,当时为了能够留下而没有签合同,现在却因为没签合同,公司说开你就开你,根本没有也不需要什么理由的。签也走,不签也得走。”
          公司老总:建筑行业都这么做
  为了搞清楚事情真相,记者来到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的华浦公司。公司办公室一位负责人事的孙先生告诉记者:华浦公司是苏宁环球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成立于2003年,第一批招了30人都是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为一年。后来招的那些工人,都是通过浦口区桥林镇劳动服务公司招的,华浦公司只与桥林镇劳动服务公司签用工合同。
  既然是与桥林劳服公司签用工合同,为什么工人却直接从华浦公司领工资,而不从桥林劳服公司领呢?对此,孙先生辩称:按规定是应该每个月由华浦公司将工人工资打到桥林劳服公司,再由他们发给工人的。但为了方便工人,就简便程序,由华浦公司直接代发。
  随后,当记者要看一看华浦公司与桥林劳服公司的用工合同及华浦公司员工考勤表、工资表等时,孙先生说:劳动合同及员工的考勤表、工资表都在公司财务那里保存。但财务刚巧出去了,不知什么时候才能回来,也不知道回不回来。并“好意”地劝记者先回去,等财务回来后,就和记者电话联系。然而,记者这一走就再也没有等到孙先生及公司的联系电话。其间,记者曾数次打电话到公司询问,也一直没有结果。
  “五一”前夕,在记者的一再催问下,华浦公司避而不见,将皮球踢给了苏宁环球集团。4月26日,苏宁环球集团人力资源总监张林、人力资源部副经理钱亮找到本报,详细询问了李某投诉华浦公司的有关事项,认真做了记录,并信誓旦旦地表示,回去后一定向集团老总汇报,妥善处理好这一起投诉,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五一”一晃过去了,张、钱二人也就此没有了音讯。中间倒是投诉人李某数次致电记者,称事情没有任何进展,投诉的事情也丝毫没有得到解决。
  5月10日,“一直很忙”的华浦公司张总突然现身,对于李某所投诉的事情,轻描淡写地说,他(指李某)是一个农民工,在我们建筑行业里,大家都是这样做的。
      劳动部门:对华浦公司的处罚款还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
  在等待华浦公司的情况说明期间,记者来到了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主管部门——南京市浦口区劳动局。
  一位分管劳动监察的副局长告诉记者:华浦公司所说的与桥林劳服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一事纯属子虚乌有!他还告诉记者说,华浦公司有近三分之二的工人都没有签劳动合同,其行为已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十九、二十八、三十六、四十一条等规定。去年,他们曾依法对华浦公司进行过相关的处罚,但华浦公司“气粗”得很,对劳动部门的处罚根本是“睬都不睬”,最后,连处罚款还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现在,华浦公司依然是我行我素,劳动部门对此也很无奈。
  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劳动局副局长表示,欢迎新闻媒体介入此事,并希望媒体能够把其中的真实情况报道出来,劳动部门一定提供最详细的事实材料。
          律师a>:最好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对于李某投诉华浦公司一事,南京洪武律师a>事务所律师a>孙扬广分析说,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其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其二,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此,华浦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孙律师a>建议李某,最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事件的处理结果最终将会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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