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tdogs888 发表于 2009-3-5 10:40:12

特蕾莎的故事

  美丽的特蕾莎与丈夫安东尼奥从小就认识,在墨西哥临近美国的边境村子里一起长大,青梅竹马。安东尼奥15岁时就对她说过,将来他会像村子里的大人一样想办法到美国去,挣大钱,让她过上好日子,开豪华的大轿车,住有空调的大房子,去大超市里购物;更重要的是,孩子也可以在美国受良好的教育,再也不用像他们一样,生下来就几乎注定要当一辈子苦力。
  9个月前,刚刚与特蕾莎完婚的安东尼奥就随着村里的另外几个年轻人偷渡到了美国。开始时,他和其他人一样在美国南部的几个州做农活打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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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前,他终于在新墨西哥州一个墨西哥移民开的运输公司里找到了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本来是打算攒下一些钱后再把特蕾莎接来,但是这里的老乡告诉他,在美国出生的孩子,不论父母是哪国人,现在有没有身份,孩子都是美国公民。考虑到这一点,两个人决定还是冒一下险,让身怀六甲的特蕾莎也偷渡过来,好让孩子生下来就是美国公民,不必再费什么周折。
  与特蕾莎同行的还有十几个人,按照蛇头的指引和设计的路线,他们一路走的净是人迹罕至的沙漠戈壁。当越来越接近美墨边境时,大家的心情都紧张了起来。特蕾莎更是无比担心:怀孕已经9个月了,如果这次没有成功,孩子就不可能生在美国,自己和安东尼奥也很可能长时间不能见面。
  谁知越着急反而越慢,特蕾莎又忽然觉得肚子疼痛难忍。其他人回头看她的眼神仿佛就像在和她告别。这个时候,谁还顾得了谁呢?眼看着其他人按计划跨过了边境地带安全进入了美国,特蕾莎心急如焚,晚到的话,那边接应的汽车就不会等她了。就在她刚刚跨过美国边境不久,一辆美国联邦边境巡逻车发现了她。当刺眼的手电筒的光柱打到特蕾莎的脸上时,她知道一切都完了。心力交瘁之下,她昏了过去。
  醒来时,特蕾莎发现自己在急救车上。就在那里,她生下了自己的孩子。美国移民局官员告诉她,根据美国宪法a>的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规定:所有出生在美国的人都是美国公民,这个孩子就是美国人。“那我呢?我是美国人的妈妈,我也是美国人吗?”特蕾莎不禁天真地问。移民官斩钉截铁地回答道:“你不是美国人,你也不能留在美国。我们已经证明你的偷渡是事实,按照我们的法律,你将很快被遣送回墨西哥,但是你的孩子可以留下来。”
  接着移民局的官员又告诉她,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母亲把孩子带回国去,孩子的美国公民身份也不会被取消,等孩子满21岁后,再以美国公民的身份申请父母移民美国;二是母亲自己回墨西哥去,把孩子留在美国托管于他人,政府是会为这个小美国公民安排一切的,但这意味着特蕾莎可能永远丧失了对孩子的监护权。在知道自己和孩子不可能同时留下后,特蕾莎只好决定把孩子带回国。
  这就是特蕾莎的故事。其实,把孩子生在美国,使其成为美国公民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早期有一对华人劳工夫妇,在美国生下一子。其子长大后,虽能讲一口流利的英语,但仍被美国政府认定不是美国公民。后来,他毅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以正其身。但是,作为美国公民的父母并不能自动成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若想抚养自己的孩子,只能回本国,除非有一些特殊的原因,譬如小孩生病,而本国医疗条件有限无法医治,父母才有可能得到赦免,留美照顾。

  [法律要点]
  ●按照美国宪法a>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规定:所有出生在美国的人都是美国公民。
  ●美国公民在满21岁后,可为其父母申请绿卡。

  摘自《美国法律呼悠谈》
  美国张哲瑞律师a>事务所编撰
  中国友谊出版社出版
  经作者与出版社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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