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碧 发表于 2009-3-5 10:40:17

与东家打官司

  一份令人意外的处理决定
  家住深圳市罗湖区的李女士到深圳已经有十几年头了,虽然和丈夫感情不和,但是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和两个乖巧的女儿,让李女士对自己的生活也依然保有一份认真和希望。然而,这一切在2003年的7月骤然发生了变化。
  2003年7月9日早上10点半,李女士现在还记得接到那一纸通知的上午,当时公司总经理钟松峰从抽屉里拿出了一张打印了半页的公司名头纸,上面写着:于2003年7月9日解除和李女士的劳动合同。就这样,李女士被单位单方面地解除了劳动合同。
  单方面和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皇龙公司(全称“深圳皇龙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深圳市无线电行业管理协会下设的一家小型国有企业,主要业务是制造销售无线通话器材,1996年,李女士从外单位调到了这家单位,在进单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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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和单位签订了不限期的劳动合同。然而,在这里工作了将近十个年头之后,李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在她离退休只有3年的时候,受到了单位这样的处理。
  作出这种处理原因有两条:“一个是工作消极,不服从单位分配;一个是我的前夫打了我们单位的员工。”
  “开除李女士的决定,是我们公司经过慎重的考虑之后才作出的。”作为皇龙公司现任的总经理和法人代表,并且是一纸决定的主要参与者之一的钟松峰,对上列两点理由向记者作出了详细的解释,被他尤其强调的就是李女士前夫打人事件。
  打人事件发生在2003年6月9日,地点在皇龙公司一楼办公室,当时李女士还没有与她的丈夫樊志刚离婚。上午9点左右,樊志刚径直走进公司检测站办公室,看见皇龙公司员工王学孔,就让王出来。在办公室的门口,樊一拳打在王学孔的下颚上,并对已经倒地的王又踢了几脚。经检查,王学孔被殴致轻伤。此事后经由派出所调解,由樊志刚对王学孔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等3万元,王学孔同意对此事不再进行追究。
  但公司认为打人事件给公司带来了恐怖的阴影,而且李女士事先曾与王学孔起过争执,公司认为是李女士挑唆指使丈夫樊志刚去打人的。但李女士否认此说法,她说因为自己对丈夫动辄打人的性格特别反感,在这起打人事件之后,两个人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
  对事件起因的两种针锋相对的解释,使双方难以坐到一起协商。记者分别见到由皇龙公司总经理钟松峰引见的员工和由李女士提供的几名单位同事。一方表示李女士的性格有缺陷,不能胜任公司的工作,在工作中的表现不好;另一方则告诉记者,现在工作难找,他们仍然在皇龙公司工作,有些话不便对记者说,也不能为李女士作证。

  拿出你的证据
  根据当年进入皇龙公司时签的劳动合同,李女士当时的岗位是出纳,后来经过工作调整,改为办公室行政工作,皇龙公司领导层认为,从这个时候起,李女士就对公司的安排不满,对工作很消极。在2003年的5月,李女士又被调到一线工作,做出这一安排的领导就是事后被打的王学孔。公司认为,这些综合起来,就是李女士最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然而,李女士认为自己在公司一直任劳任怨,即便发生了岗位调动也依然坦然承受。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她还提交了两份重要的证据——单位对李女士工作期间的年度考评表。
  记者在这两张名头为“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考评表”中看到,李女士几乎每一项都是“合格”,并且在是否予以晋升工资一栏内,盖有“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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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升”的章,两张表做出的时间分别是2002年6月和2003年6月,2003年6月做出的这张表仅在公司开除李女士一个月前。“一个月的时间,对我的评价变化就这么大?”李女士感到不解。
  “我们是国有企业嘛,大家平时都是这个样子的。”皇龙公司的领导对这两份考评表的态度不置可否,钟松峰经理认为所有皇龙公司员工的评定结论都是一样的,这些表格不能说明什么。他们还提出了一个他们员工在一次内部会议后总结的一份材料,材料上有15名员工联名证明李女士平时表现不好,皇龙公司以此作为证据提供给了仲裁委员会。
  针对双方的说法和提交的证据,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
  叶静漪教授认为,用人单位既然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应提供她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的记录。而在本案中,仅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还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李女士的前夫打人与李女士有直接关系。并且李女士的丈夫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自己承担行为的后果。
  对于公司员工联名证明李小辉工作能力的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叶静漪教授介绍,“如果公司平时就觉得这名员工不好,应该直接和这个员工提出来,这种签名在法律上很难鉴定它的效力,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

  打不完的官司
  李女士越想越觉得委屈,她决定与皇龙公司走法律程序,将这起案件告到了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委裁决皇龙公司应继续履行与她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停工津贴。
  2个月后,仲裁委做出了仲裁结果——皇龙公司认定李女士违反《劳动法》的证据不足,裁定皇龙公司与李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支付李女士自2003年7月至9月的停工津贴。这个结果令李女士十分欣喜。
  “当时我以为我赢了,可以回去上班了。”李女士以为她的生活可以回到原来的状态中了。然而,现实很快将她的梦想击碎了,“2003年11月,我又收到了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传票”。皇龙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告到了法院。
  而诉讼途径直接导致李女士的维权成本提高。在打官司期间,她和女儿没有任何收入,诉讼的过程对她来说意味着煎熬。8个月后,李女士又偶然从单位的同事中得知了一个消息:公司在2004年1月时,把她的社会保险统统都停了。
  “如果公司的处理决定生效了,公司是可以这样做的,但现在围绕处理决定产生了纠纷,而且最后结果还未最终确定,还要等待法院的判决。”叶静漪教授这样解释了在劳动合同产生纠纷期间,由此引发的相关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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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5月,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福田区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依法有效,皇龙公司提出的李女士违反劳动合同的证据不足,皇龙公司应继续履行和李女士的劳动合同,同时裁定皇龙公司应支付李女士停工津贴。
  看似和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没有区别的判决,实际上有着细微的差别:判决虽然认可了仲裁委的裁决,但在停工津贴的数额上仍然维持了仲裁裁决,却未将仲裁后至判决做出日期间的停工津贴计算在内,被停掉的社会保险也未在判决书中出现。
  李女士再次就停工津贴的问题来到福田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却被告知,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停工津贴提出仲裁请求的时效是60天,也就说当李女士赶到仲裁委员会的时候,她只能申请60天之内的停工津贴。社会保险的时效是两年,此次在第二次提出仲裁请求时,李女士一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请求。


  然而,事情远远没有结束。就在李女士对皇龙公司提起第二次仲裁的时候,皇龙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由于劳动争议a>案件与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它采取一种特别的处理程序即必须首先通过劳动争议a>仲裁程序,然后才能到法院起诉,进入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法院要根据仲裁情况作出审理。“以前比较早的仲裁就是仲裁委员会裁决什么,法院就仅仅对仲裁委的裁决作出判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介绍说,而这一弊病经过2001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曾经提了出来,根据这个司法解释,法院可以根据仲裁委的裁决判决,但是当事人如果提出其他要求,法院也必须受理。但目前的问题是,虽然已经有了这样的规定,但并没有明确对于劳动争议a>的实效到底怎么认定,“实践中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理解。这是需要解释的问题,或者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或者修改劳动法。”
  记者回京后得知了李女士的最新消息,由于皇龙公司对于李女士第二次提起仲裁的仲裁结果同样不满,再次将李女士起诉到福田区人民法院。福田区法院中止了此次诉讼的审理,原因是要等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结果出台。
  在李女士的眼里,二审判决依然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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