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代表建议: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破解执行难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3/06/xinsrc_522030605082256218731.jpg[特别报道]“两会”法眼
“执行难”、“执行乱”是一个长期困扰司法公正的老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立法、司法机关都作了很大努力,但现在总体看来成效有限,仍然无法满足当前人民群众对执行公正的要求。“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目前仍然普遍存在。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认为,执行难之所以能延续这么多年,关键原因是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对症下“药”,就是要尽快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
“小”立法与“大”工作明显不相适应
王利明告诉记者,一方面,在民事执行的法律制度供给上,立法机关提供的法律资源有限。现行民事诉讼法,尽管几经扩充已有268条之多,但其中关于民事执行程序的规定只有34条,所占比例为12%;另一方面,我国法院系统每年处理执行案件的数量在200万件以上,占法院每年处理案件的30%,两者明显不相适应。有人认为,在法无明文规定时,一些民事执行可以借用或者参考审判程序进行,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因为民事执行具有单向性、不平等性、主动性、强制性、形式化、职权主义、效率取向等特点,这与民事审判所具有的多向互动性、平等性、中立性、判断性、和平性、当事人主义、公正取向等特点不同,执行机构不能简单地援引相关审判程序规定来办理执行案件。
实际上,许多执行问题的本质是无法可依,执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执行过程中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要解决执行难必须完善立法
王利明指出,无论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怎么改革民事执行,都无法超出目前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规定的框架。在立法制度供给有限的前提下,法院的改革措施和能力也是有限的。而且,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诉讼制度(包括执行制度)奉行法律保留原则,即这类事项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由于强制执行既涉及到被执行人财产权和自由权的剥夺和限制,也涉及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仅仅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来规范执行活动,是远远不够的。
我国已具备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条件
王利明说,我国民事诉讼法颁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民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先后颁布了几十个司法解释,其受托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如今已四易其稿。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非常关注,法学界对此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学者建议稿已陆续出台,社会各界对法院民事执行环境的改善更是寄予了很高的期望。现在,要抓住这些有利契机,具体分析执行困局的成因,把作为成因的诸因素解决系统转化为民事强制执行的制度,并通过制度创新来克服这一顽症。
王利明建议,将来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可以设总则、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金钱债权的执行、物的交付请求权和行为请求权的执行和附则五编,对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执行依据、执行和解、执行检察监督、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及特定债权、请求权的特别执行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曾献文)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