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警察遭遇警察
前不久,“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案件一经披露,立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被炒得沸沸扬扬,其实就类似这样司机发生口角召集人殴打对方致死的案件屡见不鲜,而该案之所以吸引人们的眼球,也许正是警察遭遇警察的这种特殊的情节增加了“看点”,更由于事后两地警方又各执一词,强调各自的警察是好警察,才使得该事件具有戏剧性。然而不管看客如何津津乐道,该案件本身是个悲剧,而且这个悲剧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以及家人的悲剧,更是公安机关乃至整个社会的悲剧。一、从案件本身看警察队伍的纯洁性
从案件的起因看,北京警察李某的车子在一个左拐的路口遇到红灯停车,紧跟其后的太原警察刘某鸣笛不止催促李某赶快开车,这才发生了口角。显然刘是打算“闯”红灯的,或者对他本人而言用“过”字更为恰当,红灯对他“无效”,这也许是当地老百姓心知肚名的事,只不过前面挡道的是外地的车,不了解个中道理罢了。凡事习以为常,违法的事情也就可以做得理直气壮了。
虽然历史不可以假设,但人们还是喜欢重新设计一些情景,如果当时争执双方都不是警察,或者只有一方是警察,结果是否会有不同?如果双方都不是外地车牌,悲剧是否还会发生?警察、非警察,本地、外地真的有如此大的差别?谁给了警察这样的权利,连基本的交通规则都可以不遵守?刘某是否真的想到“外地人还想吓唬我” 而怒从心生?果真就是“地头蛇,谁人敢惹”?这又是什么观念在作祟?恐怕这不仅仅是守法素质的问题,更多的是特权观念的盛行。“我是警察我怕谁?”自然可以“横行八道”了。
案件中最恶劣还是刘某纠集打手打人这一情节了,这9个人当中,竟然有6人是刑满释放人员,警察竟然雇佣流氓打手,何等荒唐可笑,又何等可悲。这不禁让人又联想到成都的“警偷勾结”。警察职业的需要决定了接触的人员不仅仅是守法的公民,也可能会有一些插科打诨的社会边缘人,这本身并没可非议,但问题是,跟他们接触,是为了工作需要,是为了控制犯罪、教育社会潜在犯罪人,还是出于个人私利,用于非法活动?警察队伍如何保持纯洁性不能不成为我们思考的问题。
二、案件反映出的民意
案件发生之后,其中反映出的民众又如何呢?太原的一位出租车司机这样为案件寻求解释:“硬碰硬,不知道对方是警察”,而这种观念在群众中是有一定代表性的。这意味着什么,群众是不是都“看透”了,对这类现象见怪不怪了?如果群众对警察的认同度真的都达到了这种程度,“人民警察”的称号又何以冠以“人民”二字? 这些警察是否考虑过自身的权力来源于何处,是否当自己为人民的公仆,是否想过“立警为民”?脱离群众是危险的,没有群众的支持,公安工作只会举步维艰,甚至寸步难行。
三、重新审视价值的评判机制
案件发生后,北京、太原两地警方都发表声明,说明己方的警察是“好警察,由于个人修养不够和一时的激情犯罪导致了好警察打死另一个好警察的悲剧”,主要原因还是个人的“修养不够、情绪激动”。
问题又出来了,能不能简单的用“好”或“坏”评价呢?凡事没出问题就什么都好,英雄就是完人,一味的歌功颂德;一旦出了问题就脸谱化,批评的一无是处。这不禁让人联想到以往看电影时,角色一出,人们总是要问是好人还是坏人,现在可能很多人已经不再这么问了,但是具体到很多问题上,人们却往往还是会犯同样的错误,本案更是如此,一个警察的业务能力、个人修养、道德品德并不是完全挂钩的,不能因为一方面的评价而涵盖或者遮盖了其他方面:“他”可能是个好同事、好朋友、好父亲,不能说这个案件中他就无过错;他可能在这个案件中犯了错误,不能说他以往的工作就毫无成绩。价值的评判标准更应该是多元的、客观的。
同样,该案也只是个个案分析,以此否定整个警察群体的做法,显然也是全盘否定,过于绝对肯定是危险的。
四、如何看待媒体曝光?
其实最近媒体对类似的轰动性案件的曝光日趋频繁,从聂某冤案真凶浮出水面,到佘祥琳案被害人戏剧性出现,人们开始广泛讨论起冤假错案,开始质疑公、检、法等机关的公正性。相伴而生的,很多人有了这样的感受,曝光的问题越来越多就越来越没有安全感,对社会、对政府越来越没有信任感。其实不然,不论是否报道,案件本身是客观存在的。曝光的多了并不意味着案件就增多了,这至少说明新闻放开,社会更加民主,司法活动受到了更为广泛的社会监督。因此,大可不必案件一曝光就惶惶不可终日,觉得天下大乱。
如何看待警察形象的问题亦是如此,新闻的特点总是报道特殊,而非一般。出现一两个坏警察,不能说警察队伍都是如此,前提在于,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会有左中右,警察群体也不例外,正如每年都有大批警察同犯罪作斗争因公殉职,同时每年也有很多警察受到处分,甚至刑事制裁;人们被英雄的事迹所感动和鼓舞的同时,也为那些犯错误的警察表示愤怒。因此,对此媒体的曝光,民众应当拍手称快,警方更应以此,问题一出不应该又遮又挡,因为这些问题本身也是警方坚决反对的。要从问题入手,分析查找根源,不断加强队伍素质建设,而不是一味地否认、遮掩,使得自身越来越被动。
不可否认的是,媒体的报道有时也会对民众产生一定的误导,一些媒体出于利益驱动,炒作新闻、制造卖点,常常夸大事实,一旦涉及警察的新闻,可能就片面地突出矛盾,偏离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因此,媒体报道也应该慎重起见,真正做到客观、真实,为社会服务、对民众负责。
因此,对于案件,我们所要做的不是麻木不仁的漠视,不是茶余饭后的调侃,更不是简单愤世嫉俗的批评。我们应该做的是理性的关注,客观地分析,如何避免此类悲剧再度发生,或者,避免以其他的方式发生类似的悲剧。恐怕这才是我们讨论的真正目的。
作者简介:郭冰,女,(1980—),河南省漯河市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侦查方向博士研究生。联系方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木樨地校区)研究生部,1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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