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维护杨子荣的光辉形象?
??? 作为一位大英雄,杨子荣的光辉形象为世人敬仰,因此如果有人胆敢侮辱英雄的形象,作为一个富有正义感的普通人,我和许多像我一样善良的人们一千个一万个不答应。但必须承认,我们除了借助有关行政、道德等力量外,我们无法向法律求助施以援手。事实上不但是我们这些与杨子荣“八竿子打不着的人”,就是杨子荣的养子,也难以依法维权。??? 据2005年8月14日人民法院报1版《诉总政话剧团侵权? 杨子荣“养子”终审败诉》一文报道,杨子荣养子状告总政话剧团侵犯名誉权一案,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以杨克武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杨克武的起诉。2004年10月,杨子荣养子杨克武因电视连续剧《林海雪原》以真人真名随意虚构情节,涉及杨子荣个人隐私和道德品质,侵犯了杨子荣的名誉权为由,将总政话剧团告上法庭。杨克武要求总政话剧团立即停止侵权,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以及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费a>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杨子荣于1947年2月23日牺牲,此后杨克武于1947年2月26日出生,杨子荣牺牲后,客观上已无法就收养杨克武进行意思表示,亦不可能与杨克武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因此杨克武以杨子荣养子的身份向总政话剧团提起的名誉权之诉无法成立。故依法作出驳回原告杨克武起诉的裁定。杨克武不服一审法院裁定,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杨克武起诉的终审裁定(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6603A>)。
???? 这让人真搞不明白,法院为什么就不认杨克武的养子地位?杨子荣于1947年2月23日牺牲,杨克武于1947年2月26日出生,这就不能收养吗?杨子荣牺牲后,杨子荣的配偶收养了杨克武,这于法并不相违背,也是其配偶的真实意思表示。中国人讲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受儒家文化的影响这一点在山东人身上体现更明显,因此,作为杨子荣配偶的杨氏收养杨克武,也是一备为自己养老送终二者她和杨子荣百年后有人坟上添土(当然她可能不懂名誉权等法学术语,但她绝对有为杨家不断香火以及光大门弟之意),防止断后。杨克武自小也以杨子荣之子填写简历,并履行应尽义务, 而且邻居都承认他是杨的继承人和养子。从我们善良百姓的心理讲,这是英雄有后,精神永存之标志,于杨子荣形象无损,于民众无害,无国法无悖,为何北京法院一、二审仍坚持“杨子荣客观上已无法就收养杨克武进行意思表示,亦不可能与杨克武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并拒此认定两人不形成收养关系,这不是干些亲者痛仇者快的事吗?好在司法机关还没有按照收养关系的法律认定要件来否认两者关系,否则用二十一世纪的法律衡定六十年前的行为,岂不是天大笑话?
???? 杨克武本来是为了制止侵权者对杨子荣高大形象的毁损,结果“偷鸡不成反蚀把米”,不但杨子荣的权利没能维护,反而自己被法院认定不是“杨子荣的养子”,这让喊了一辈子杨子荣为爸爸的老人能承受吗?这让他的乡邻能接受吗?
????? 8月15日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作为一个深受战争之苦的大国,作为一名中国人,我们从普通群众到国家领导人都在这个特别的日子对那些牺牲了自己为我们换来今天幸福生活、缔造了新中国的先烈们通过不同方式表达我们的敬意。作为杨子荣的老乡,我为齐鲁大地有这样的英雄而自豪。可是,我们的法院却不注意普通民众的情感,作出了一个杨子荣“无后”的判决,其影响之坏,相信是人皆知。
??? 一位普通的农村妇女,为了让自己和丈夫坟墓前常有人扫墓和祭奠,为了安慰自己的痛楚心情,为了满足不让人说“断子绝孙”的心理,于是收养了一个儿子,给自己和英雄留后,这是多么高尚的事呀。英雄的养子照顾英雄之妻,把英雄的事迹发扬光大,为了不扭曲英雄形象提起诉讼,告知世人英雄本色,这又是多么合情合理的事呀。为什么我们以公平自居的法院就看不到这一点?
??? 现在有些法官(包括有些专家)不关注普通民众的情感,动辄以罗马法、欧美法专家自居,搞些高深理论,从而做出些不中不洋的判决,相信这绝不是法律应有的本意,也不符合中国的实际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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