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wbrgur 发表于 2009-3-8 08:26:18

“氧气”之争凸现规划之痛

          居民区中的“炸弹”
  前不久,靖江市一家氧气制造公司发生氧气钢瓶爆炸事故,生产车间屋顶被掀,爆炸冲击波使附近民房受损,所幸未有人员伤亡。发生此次事故的靖江市久九实用气体有限公司处于居民住宅包围之中,这次爆炸令周围居民感到害怕。
  居民投诉说,久九公司的厂址与居民住宅过于靠近,不符合安全要求。但久九公司负责人说,他们是先有工厂,后有民房,靖江质监局安监科长孙卫认可了这种说法,
  “应该说当时的安全间距都符合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a>规定。”
  久九公司说,他们早就希望能搬迁到政府指定的危化品专用区生产,但政府规划滞后,只能考虑在原地恢复生产。
  中山明镜律师a>事务所律师a>贾政和指出,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市级人民政府负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法定职责。但泰州市人民政府却批准了另一家新办危化品企业——靖江市鑫诚气体制造公司上马。
  刚被批准成立的靖江鑫诚气体制造公司负责人卢继松,则对久九准备恢复生产非常不满。“这个爆炸事故到底由哪一个部门来负责,是安监部门负责,还是质监部门负责,还是我们市政府安委会负责?我们不知道,但这个爆炸以后,没有什么处理结果,房子又开始基建了,又要准备生产了。”
  久九公司负责人反驳说,久九是老企业,早在国务院2002年3月颁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之前就已开办,现在的厂址在不在规划区内,责任都不在自己;何况,当地政府至今没有公布相关规划。久九公司还认为政府批准鑫诚公司设立的手续存在问题。
  随后,靖江市华立制氧厂、靖江市久九气体制造公司,曾多次书面申请,要求泰州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尽快依法编制危化品行业的总体规划,在新厂设立审批过程中,遵循法律要求的“先规划、后审批”程序。
          惨烈的“氧气”之争
  去年底,新华社记者撰写的一份调查报告这样写道:“由于氧气生产是危险和高耗能产品,也属于控制发展行业,而目前靖江已有氧气生产企业5家,生产能力已经超过市场需求,设备能力有一半得不到发挥,但氧气又是连续性生产的产品,只要投产半途不能停产,所以生产出来的大量多余氧气只得白白排放到空中。这不仅造成了大量的能源浪费,也带来许多不安全的因素。”
  省委主要领导对新华社记者的调查报告作出了批示,然而几个月后,就在举国上下大力倡导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热潮中?泰州市有关部门还是批准上马了新项目。
  目前,氧气出厂价已从去年的每瓶8元降为每瓶6元,厂家几乎无利可图,靖江市的氧气市场竞争可见一斑。但为了保住市场份额,几家制氧厂想方设法维持生产,生产出来的多余氧气被继续排空。久九公司突然发生事故停产,它原来的客户立即成了其他制氧厂争抢的“肥肉”。
  根据规定,制氧企业只能充装自有气瓶或托管气瓶,充装非自有气瓶必须经质监部门批准。不久,获准为久九客户服务的华立制氧厂发现,鑫诚公司未经批准就擅自充装久九公司的气瓶,于是向质监部门举报。靖江质监局查实后,对鑫诚公司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的行为,予以了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在指派专人核实确认鑫诚公司存在的违规行为后,省质监局负责人认为,这样的恶性竞争必须予以制止。
  但专家认为,现在质监部门加强监管,只能算是亡羊补牢。制氧厂生产出的大量多余氧气继续排空,令人痛心,如果当初政府事先制订规划,并依照规划来审批新项目,这种恶性竞争的状况可能根本不会出现,也就不会造成如此巨大的资源浪费。南京大学行政法学学者肖泽晟说,当地政府不规划就审批的做法,既与中央倡导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方针背道而驰,也不合法律。
  肖泽晟认为,在没有制定规划的情况下,就发放许可证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如不予撤销,实实在在是侵犯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侵占他的市场份额,导致恶性竞争。
          挑起诉讼“逼”政府履职
  今年6月,靖江两家制氧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泰州政府履行法定的规划职责,并撤销市安监局未经规划就批准设立鑫诚公司的决定。案件被泰州市中级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法院的理由是即使政府不作为,也与企业没有利害关系,因而不是适格的原告。
  目前,靖江市华立制氧厂、久九气体制造公司起诉泰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一案已经上诉至省高级法院,可以说,不管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何,它都已经在全省和全国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
  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在这个迟到的规划出台后,泰州市有关部门将面临下一个法律难题:在没有规划前批准设立的危化品企业,如果不在规划区内,要不要撤销或者搬迁,如果必须撤销或搬迁,又由谁来承担这些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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