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诈骗频发 出台立法司法解释刻不容缓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3/09/xin_182030609082482827421.jpg利用制造假证据、隐瞒事实、制造虚假债权债务、恶意串通等手法,通过看似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欺骗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最终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堂而皇之骗取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和相关权利———这就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动向:民事诉讼诈骗。
李文岳等13位政协委员在全国“两会”上提交的《关于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作出解释明确对诉讼诈骗按诈骗罪定罪的提案》中称,诉讼诈骗现象正在全国各地不断发生,并有日益蔓延的趋势。
他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规定:“伪造证据,骗取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裁决,以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属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述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依该条从重处罚。帮助他人实施该等行为的,按共犯处理。”
诉讼诈骗蔓延后果难料
大多数来自企业界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会围绕经济政策的制定或社会民生、劳资关系等热点问题向“两会”提交议案和提案。而作为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李文岳为何会对经济犯罪问题也这么关注呢?
在赴北京参加全国“两会”前夕,李文岳告诉记者,他之所以准备了这个提案,缘于发生在某国有企业的一宗案件:
几年前,两名不法分子在与这家国有企业协商经销该企业生产的产品时,通过行贿买通了这个国有企业的个别人员,先在经过领导审查、待签的销售合同中偷偷加入了与其他条款相抵触的不合理条款,然后伪造大量的交易事实和证据来证明这个国有企业违约,并通过串谋其他公司,伪造由于该国有企业违约造成其无法履行与其他公司合同的虚假纠纷,并自己代其他公司聘律师来告自己。在骗取了仲裁机构要求他们支付赔偿金的裁决后,以此为依据另案诉请该国有企业支付近千万元的巨额赔偿,并最终骗取了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执行。
由于发现及时,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取得其作假的确凿证据,该国有企业申请法院撤销裁决,才使两名不法分子骗取财产的企图没有得逞。但是,由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诉讼诈骗属诈骗罪,法院以其在仲裁过程中撤回伪证,且无法确定被害人实际损失为由认定诈骗罪不成立,涉案的诉讼诈骗行为人最终没有得到法律制裁。
李文岳说,他发现,这种犯罪行为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形势已经非常严峻,且有一定的比例是不法分子专门针对国有企业作出的。“去年‘两会’召开前我就准备提交这个提案,但由于当时还没有充足的准备,因此没有提交。通过这一年多的深入调研,我为这个提案准备了大量的资料和案例。”
据李文岳介绍,利用诉讼实施诈骗的犯罪形式可以说是“多种多样”:有的是在各种交易中制作或使用虚假文件或其他虚假证明材料,先向被害人结算,未遂后以这些虚假证明材料(证据)提起诉讼;有的则是直接制作、使用虚假证据如假借条、假买卖合同、假的工程签证资料等,或者在签订真的合同后,再伪造对方违约的证据起诉,骗取法院判其胜诉。
“在网上输入‘诉讼诈骗’就能搜索到全国各地大量的案例,而相同类型的案件处理结果却又五花八门。”李文岳对记者说,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也存在争议,各地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以诈骗罪给予处罚,有一部分以轻的罪名来定罪,也有相当一部分仅作为妨害民事诉讼处理,使不法分子逃脱了刑事处罚。
“我提交这个提案,为的是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立法机关、司法界和法学界的高度关注,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层面有效打击这种犯罪行为,从而还市场、社会一个公平、正义、有序、诚信的环境和秩序,排除许多企业法人和公民,包括我们公司仍在面临的诉讼诈骗的严重威胁。”李文岳说。
以诈骗罪定罪有充足依据
这些隐蔽在法律裁判保护下屡屡得手的诈骗行为,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法官在人民心中的尊严与威信,更会对整个社会诚信的建立和弘扬带来极其消极的影响。因此,李文岳认为,出台相应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防范和遏制这种犯罪行为的发展蔓延已是刻不容缓。
记者发现,目前,司法界、法学理论界针对诉讼诈骗的观点主要分为三种:多数观点主张应按诈骗罪处理,或立法增设诉讼诈骗罪;少部分观点认为,现有刑法对其无明文规定,因此此类行为无罪;还有人认为,应以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或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妨害作证罪定罪。
对此,李文岳认为,如果对有重大社会危害性、应判重刑的诉讼诈骗行为,按无罪或轻罪论处,客观上会造成对此类诈骗行为人的姑息、保护和纵容,而且还会给人造成这样一种印象:通过骗法官来骗取他人财产比直接骗取公民的财产罪行会轻很多,可以宽恕。
此前,已有不少学者指出,此类犯罪行为人实施的行骗手段与普通诈骗没有差异,在普通诈骗中就构成诈骗罪,而当其与民事诉讼相联系时就作不同处理,认为不构成犯罪或只按其手段定轻罪,这在法理上是讲不过去的。
“在进行长时间的认真研究后,我认为,诉讼诈骗行为以诈骗罪定罪最为贴切,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李文岳告诉记者,诉讼诈骗行为具有诈骗犯罪的共同特征:均属故意犯罪,且犯罪目的均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均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法骗取他人较大数额的财产;犯罪客体均为(或主要为,或包含)他人的财产权。而诉讼诈骗行为人通过制作和提供形式上周全缜密的虚假文件等伪证来骗取法院采信,证明其主观恶性更大。
“就这种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对其定罪应从严,甚至应和伪证罪等其他罪行给予数罪并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那些不法分子。”李文岳说。(记者
邓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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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道]“两会”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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