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射阳威尔玛公司成被告
说来令人难以置信,竟然会有这样“大胆”的房地产开发商:先把房子预售给买受人,然后再把这个已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了钱的预售房再私下“一女多嫁”,卖给别人。这件咄咄怪事就发生在射阳县。记者接到该县的王登志对射阳威尔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后,于8月16日冒雨赶赴射阳作了采访。血汗钱凑买门面房
一见到记者,57岁的王登志就激动而又气愤地告诉记者,射阳威尔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在射阳县合德镇开发兴阳广场房地产,在该公司向社会预售尚未建成的兴阳广场商品房时,王登志和另外几人把多年节省下来的血汗钱凑起来,于2004年8月16日预购了H—238号、建筑面积64.72平方米的一间门面房,并按购房合同要求于当年的9月15日一次性付清了商铺全部预售款24万余元。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05年4月30日前将该商铺交付王登志等人使用。
然而,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房价陡涨,威尔玛公司为了牟取暴利,竟然私下将王登志已购的H—238号商铺给了南峰服饰广场经营用。王登志发现自己被侵权后,很是惊诧,多次找威尔玛公司理论,要求其按照合同交付他购买的商铺。威尔玛公司在王登志的再三追索之下,提出将正在建设中的兴阳广场步行街西侧一幢三层楼的第一层由南向北E—101、E—102号标注为F区130、129号的两间商铺调换给王登志,并多次带王登志到现场实地察看。王登志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之下,只好同意以H—238号房(在同价的基础上,面积也比较接近)调换这两间商铺;并重新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份合同约定开发商在2006年2月30日前将商铺交付王登志。尽管经历了这场“风雨”,但终究有了新的“定心丸”,王登志等人也谅解了开发商先前的违约行为。
再度失信的开发商上了被告席
王登志说,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威尔玛公司卖给王登志的新房建成后,竟又故伎重演,出尔反尔,说给王登志的房子已经被别人买去了。
更令王登志愤怒的是,王登志在7月19日下午再次到兴阳广场售楼中心找销售部经理陶书华要房子时,陶表示,王登志如不服,可以去法院告其违约,他们公司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当日,双方不欢而散。7月20日9时,王登志按照陶书华约定的时间来到他的办公室,没有说上几句话,突然冒出几个身份不明的人,上来就揪王登志,王的右手手背多处被抓伤,王登志见状,随即打电话报警。射阳县警方接警后,迅速派人赶到现场,几个不明身份的小青年狼狈逃窜,其中两名被民警抓获,带往派出所处置。不久,媒体记者也赶到兴阳广场,多次找陶书华了解情况,却始终不见人影;售楼处小姐多次帮助记者打电话联系陶书华,但就是联系不上。
针对开发商说的后来所订合同的门面房,不是王登志目前进驻的商铺,而是靠近振阳街E区苏宁电器标牌下的一间之说,记者对该房进行了实地察看。只见该门市的南侧是一地下停车场,楼高5层。记者现场电话连线了该门市出租人,那位先生说,他是在隔壁时代超市开业前(大约2006年春节前夕)就和开发商签订了该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门市是一间半,一楼大约97平方米左右,二楼60平方米左右。这位先生所说的商铺面积、门市牌号、位置、楼层显然和王登志与开发商所订的第二份合同“建筑层数地上三层,无地下建筑物,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由南向北的E—101、E—102号房”丝毫不同;而王登志所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要约则与目前法院查封的一致。
记者日前多次找陶书华经理核实情况,可却无法联系得上。终于打通其手机后,陶两次在电话中都答应和记者交流,却都让记者白白等候,不知陶经理为何失信。
王登志说,威尔玛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面向社会公开预约出售商品房,并先后两次与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他也按合同要求履行了一次性缴付全部房款的义务。威尔玛公司在合同生效并接受他的购房款后,出尔反尔,私下出售了他已经定购的商铺,又单方提出解除调换商铺后重新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准备再次以高价出售,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威尔玛屡次玩“一女多嫁”的伎俩,是什么行为?该公司的诚信又在哪里?
王登志告诉记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已于7月21日向射阳县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06年7月25日申请法院对合德镇兴阳广场步行街西侧一楼由南向北的E—101、E—102号(合同标注)、现标注为F区130、129号两间商铺予以查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江苏盐城中茵海华广场律师a>事务所朱中庆律师a>说,《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朱律师a>进一步说,王登志可以选择和威尔玛公司在第二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九条约定的追偿违约金的同时,要求该合同继续履行,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关人士指出,威尔玛之所以不惜毁约损誉赔偿损失,主要是房价上涨的幅度大大超过了赔偿,有很大的利益可图。
目前,射阳县法院已受理了此案,并对涉案商铺实施了查封。王登志能否合法取得该商品房?本报对此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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