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 要求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
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 为做好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对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作出安排部署。通知指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要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通知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通知要求,抓紧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统一、科学依据。卫生部要抓紧整合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尽快完成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优先制定、修订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的限量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通知明确,要抓紧制定、完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章或者修订、废止其中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内容,及时提出废止或者修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通知强调,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从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入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通过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更加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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