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宝] 发表于 2009-3-11 21:42:15

足球场上的伤害事件

  一场足球场上发生的伤害事件,法院判决责任由参加比赛的球员予以分担。这样的一份判决引发了争议——足球场上发生的人身伤害,到底该不该索赔?如果索赔,又该向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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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政,今年19岁,大学一年级学生,高高个子,斯斯文文,一副近视眼镜耷拉在鼻梁上;钱斌,今年17岁,高中在读?个子不高,愣头愣脑的样子,却总让人感觉铆足了劲似的。他们俩都是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人,当记者跟他们提起足球的时候,他们还心有余悸。
  记者:现在还踢足球吗?
  施政:现在我对踢足球不感兴趣了,害怕了。踢足球太危险了,真的。
  记者:你现在还踢足球吗?
  钱斌:不踢了。
  记者:为什么?
  钱斌:担心第二件事情又出来。
  的的确确,他们现在基本上不再碰足球了。但是在两年前,他们俩也像大多数中学生一样,酷爱足球,踢足球是他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施政:那时候我一天到晚,不是踢足球,就是打篮球。
  钱斌:踢足球的时候,人碰人,撞击呀,很刺激的。一放假我就去踢足球,体育课也踢足球,一有时间就去踢足球。
  那么,两年前究竟在足球场上发生了什么事情,让这两位曾经如此热爱足球的少年,如今却有了面对足球的尴尬?这又是怎样的一段不堪回首的足球往事?
  2003年暑假的一个下午,天空微微下着细雨。当时还是初中二年级的钱斌,仍然像往常一样,抱着足球,一路跳跃,来到瓶窑中学的操场踢足球。在这里他和高二年级的施政不期而遇。他们原本并不相识,只是有着共同的爱好。于是很快,他们便临时组队开始友谊比赛,钱斌和他的同村亲戚一队,施政和他的高中同学a>一队。足球比赛渐入佳境,抢夺足球也越来越激烈。
  此时此刻,我们可以想像得出场上每个人与对手过招的紧张和兴奋,就像钱斌说的,踢足球的时候,人碰人,人撞人,非常刺激。此时此刻,他们也许正在享受着这份刺激。然而,谁也不会想到——
  钱斌:他带球进攻,我们就上去断球。
  施政:我进攻带球,他就一个勾脚。
  钱斌:他们一方说我用脚勾他。
  施政:他这么一勾,我整个人就趴下去了。我自己想站起来,但就站不起来,感觉,草坪一下子高起来,一下子低下去,一下子高起来,一下子低下去。
  施政用手比划着当时眩晕的感觉。
  钱斌:我们都看见了,他肩骨骨头非常突出,表情看上去很痛苦的样子,手把这个地方捂住。
  钱斌用手捂住自己的右肩骨,说完便陷入沉默,也许是想感觉一下当时施政的感受。
  施政:我感觉很痛苦,一摸,骨头凸出来了,吓我一跳,怎么会?我是不是骨头断了?
  ……
  于是,一场自发的足球友谊比赛就这样终止了。足球场上的少年们一阵慌张和忙乱过后,施政的爸爸赶了过来,迅速将施政送进了医院。足球场也很快恢复了往昔的宁静,好像这里什么也未曾发生过。
  此后的日子对于钱斌来说,依然平静,直到有一天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瓶窑法庭给他们家送来了法院的传票,几个月前在足球场上将他撞倒的那个名叫施政的学生将他起诉了。
  记者:施政为什么起诉你?
  钱斌:他给我们一个理由就是我们不去看他,就起诉了呗!
  原来施政摔倒受伤,医院诊断为右肩骨粉碎性骨折,后经过10天住院治疗,花了一万余元的医疗费。其间,施政不知道那个将他碰倒的人姓甚名谁,而那个人也从来没有到医院或者家里来表示过歉意。于是施政的爸爸一气之下,多方打听,查出将儿子撞倒的那个人就是钱斌,并将他起诉到法院。
  施政的爸爸:他们家长应该知道这件事情的,但是他们从来没来过医院看一下,一点诚意也没有,所以我回家之后找了几个见证人,就起诉他了。我就是咽不下这口气。
  然而对于钱斌而言,这场官司来得很意外。他说,其实在接到瓶窑法庭的传票之前,他爸爸妈妈根本就不知道这件事情。
  记者:发生这件事情之后你没有告诉你的爸爸妈妈?
  钱斌:嗯。
  记者:你根本就没有把这件事情放在心上吗?
  钱斌:不是的,是因为我心里害怕,告诉爸爸妈妈怕被他们责备。
  意外之余,钱斌也觉得有点委曲,他说他并不是想逃之夭夭,不负责任的,当时他是给施政留下了联系电话的。
  钱斌:我们当时把施政扶起来了,一直到后来他打电话给他爸爸。我的电话也给他留下了,电话留给他我就走了。
  但是对于留电话一说,施政却完全否认有这回事。
  施政:我爸爸到之前,他们就已经走了,我根本没有听到什么留给我电话的事。
  事实到底是什么,我们也不得而知,一切只有交给法律来决断。2004年9月15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瓶窑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认定的事实为:在比赛进行中,原告施政带球向被告钱斌方球门进攻时,被告钱斌迎前截拦,双方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施政倒地身体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足球运动是一项对抗性激烈的竞技运动,原被告当时虽然尚未成年,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对足球运动所具有的危险性应当有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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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能力。在比赛中,球员之间合理范围内的身体接触或碰撞是正当的足球活动行为,原被告因挣抢而发生的碰撞并不是自己主观所能控制的,由此而造成的身体伤害,原被告及其他参与者在主观上均无过错。因此,对于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据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由参加比赛的球员予以分担。
  由于钱斌主动承担了本方队员的赔偿费用,所以最后实际赔偿医疗费用的只有钱斌一个人,并未像判决书所判定的那样由所有参加比赛的球员分担。但这样的一份判决结果在瓶窑中学的操场上传开的时候,大家都议论纷纷:足球场上一个人受了伤,难道就要参加比赛的所有队员平摊责任吗?
  学生甲:我觉得其他人不应该赔偿。
  学生乙:不合理吧,别的人又没有撞他。
  学生丙:我觉得不太合理,对没有撞人的队员很不公平。
  记者:那你觉得应该由谁来承担?
  学生丙:撞伤人的那个人。
  当然记者也听到了另外一种观点。
  学生丁:应该还算公平吧,因为大家在一起玩,也不是哪个人故意的,有一定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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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踢足球本身就是一个团队嘛,所以让大家一起分担也比较合理。
  有点意味的是,对于如今已经是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施政来说,这场官司这么判决,也让他觉得有点不太合适。
  施政:说实话,我感觉不太合适。纠纷是在我们两个人之间产生的,为何要牵涉到其他同学a>?法官说是风险平分,意思是既然大家都在踢足球,大家都可能发生意外,所以一旦发生意外,所有的责任大家都要分担,我对这有点不理解。为什么?既然是他把我绊倒了,是他引起的,就应该他来负责任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也对这场因踢足球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判决结果提出了置疑。


  汤维健:从这个案件来看,我觉得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就是把公平原则扩大适用到所有的球员,让所有的球员包括原告本身,都来分担这样一种客观造成的伤害后果。这是对公平原则的一种无限度的扩张适用,这种扩张适用就背离了立法对公平原则的初衷或者本意。公平原则,只能是在加害方与受害者两者之间的公平处理,公平责任也只能是在发生法律关系或者侵权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而不能由其他的人,即没有实施这种侵权行为的人来分担所谓的损失。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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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瓶窑法庭的判决到底有没有问题,在这里我们不好妄下结论,我们只是提出自己的困惑:足球场上发生了人身伤害,该不该索赔?如果该索赔,又该向谁索赔?
  在此,记者想链接另外一个案件,供大家思考:同样是两年前,南京的几名大学生相约踢一场足球友谊赛。岂料在激烈的对抗中,一名大学生将另一名大学生踢伤,造成骨折。受伤的大学生将“肇事者”告上法庭,提出3万余元的索赔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包括非正式比赛在内的所有足球比赛,都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激烈对抗性的竞技体育运动。自愿参加该项高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应视为一种甘冒风险行为,因正常比赛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故事中的两位主人公,现在都把心思放在学业上了。足球,心中那份曾经热烈的渴望,如今已经成了遥不可及的梦想。足球是一项很多青少年都乐此不疲的一项体育运动。在足球场上,他们享受着驰骋奔跑的喜悦,陶醉于突破防线的胜利,却往往忽视足球运动中潜在的危险。在这里,我们要提醒青少年朋友们,不管是参加什么体育运动,一定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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