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打黑第一案”
百余页判决书堪称纪实小说成员着装统一,手持制式砍刀甚至枪支,“老大”一声号令众人齐声响应———这不是影视大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活动场景,而是现实生活的真实上演。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宁夏打黑第一案”———原潮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由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除原潮、田兴云、裴国卫3名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外,其余3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2个月到2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附带民事赔偿。
3月9日,记者从宁夏高院拿到的此案终审判决书竟然厚达123页共十余万字,堪称一本记录这一涉黑恶团伙累累罪行的纪实小说。
在阅读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和采访相关办案人员之后,记者了解到了此案的个中详情。
“装备”齐全帮规严密
2003年至2007年7月,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原潮为了在社会上树立“老大”地位,用拉拢、引诱、胁迫等手段,先后吸收和发展社会闲散、刑满释放人员成为组织成员。
为了笼络和控制团伙成员为其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原潮除靠体罚形成了约定俗成的团伙规矩外,还为团伙成员订制了服装,打制了砍刀、盾牌,购买了管制刀具、钢管等,原潮自己还配备了枪支、弹药,逐渐形成了一个人员结构和数量均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2004年5月28日,原潮开始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在这个犯罪团伙中,原潮始终以“大哥”、“原大”、“领导”身份自居,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实施犯罪,处于犯罪团伙的核心地位。
为达到控制团伙成员的目的,原潮通过给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团伙成员发好处费、零花钱、摆平事端、出资疗伤、资助逃跑、窝藏组织成员等方式笼络和稳固组织成员为其跑腿卖命。有些组织成员为达到在社会上好混、不受欺负、有面子、吃喝不愁等目的,积极参加该团伙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最终成为了稳定的骨干成员。
这个团伙还具有成员共同熟悉和遵守的团伙规矩,即团伙成员如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团伙成员要探监看望并资助生活费;被抓获的成员不准出卖兄弟,团伙成员不准吸毒、不准认别人为大哥,打架时不得退缩。对于执行命令不坚决或者办事不力、未完成指派任务以及对团伙不忠诚、对团伙成员不仗义的,原潮轻则恶语谩骂、重则拳脚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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