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南都社论:是谁在越过专业准则?
今日《南方都市报》的社论,名为《悲情不能遮蔽真相 关怀回归专业准则》,以其惯有的幼稚的对偶句标题,还有其长期坚持的含糊不清、立场不明的忧郁体文风,在评论万众瞩目的王斌余a>案件。不过看了两遍后,我还是看懂了,原来它告诉我们:媒体遮蔽了案件的真相;媒体和专家的评论超过了职业底线,干预了独立审判。一是媒体遮蔽真相的问题
南都认为四个月来的四次报道“放大的是王斌余a>案的抽象背景,比如悲惨身世、打工历程和讨薪的艰难经历;模糊的恰恰是与本案定罪量刑密切相关的具体要素,比如倒在王斌余a>刀下的到底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包工头,还是和他命运类似的农民工?导致挥刀相向手刃四人的直接动机到底是欠薪不发乃至破颜辱骂,还是另有隐情触发?此外,媒体大量呈现的王斌余a>和王家的愤怒控诉,几乎彻底遮蔽了被害人苏家几遭灭门的极度悲情。”
不知道“几乎彻底”是什么意思,但是各种报道还是清楚的告诉了我们:王斌余a>杀害的并不是包工头本人,但也并非无辜的人,而是在其讨薪时对其进行侮辱的人;欠薪不发与破颜辱骂都是导致其杀人的原因,因欠薪不发而讨薪,又因讨薪时的破颜辱骂而杀人。
在我看来,案件的真相不只是南都的评论员知道,大多数媒体、读者和评论者都是知道的,只是恶性杀人案件在全国天天发生,王斌余a>案之所以引人注意,当然人们关注的角度会是其农民工身分、悲惨境遇、欠薪问题,这有何不可。不是不知也,是因为舆论总是关注那些最需要关注的问题,而不是简单地关注一个普通的杀人案。
正如与南都社论同一天的南都报道所说:“4个家人突然消失了,苏志刚的妻子和母亲难以承受这样的打击,但他们“ 最恨 ”的不是凶手王斌余a>,而是包工头陈继伟和吴新国。” 农民工和欠薪问题被更多的关注,正是王斌余a>案被关注的原因,这难道说是 “几乎彻底”遮蔽了真相吗?
二是所谓媒体的关怀超过了底线问题
评论说, “媒体报道不得干预独立审判,这是法治国家之铁律无疑。”还以权威的卫道士姿态说:“在一个健康社会里,作为社会的瞭望哨,媒体理应遵职业伦理提供尽量准确的基本事实;作为公众的良心,专业人士理应循专业准则发出更权威的主导声音。两者都要警惕自我身份的过度膨胀,警惕对社会问题的忘情关怀越过严格的职业准则,进而危及社会的法律底线。”
媒体评论司法,本是媒体的当然功能,但是南都象很多法官一样,对此存在严重误解。欧洲人权法院说:“公众有权得到信息和思想,而媒体则应当充当公众的看门狗。”司法与媒体的关系本质上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二者存在先后次序的关系,即言论自由处于优先的地位。
美国开国元老,独立宣言起草人之一的汤姆斯·杰费逊有过一句颇为经典的名言:“如果由我来决定,有政府而没有报纸,或者有报纸而无政府,我不会有任何迟疑的选择后者。”从这个角度来看,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虽然都是民主社会的重要价值,当两者进行平衡时,新闻自由应当是放在第一位的。具体来说,媒体评论对司法的“干预”只有两方面的限制:
一是不得妨害无罪推定。《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规则》第1条规定,媒体有权“在不妨害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的案件加以评论。”可见各国对媒体评论的唯一限制是不能违背无罪推定,作不利于被告的审前评论,对有利被告的言论各国一般不加以限制,除非评论煽动对抗法律裁判的执行。
二是 不得对事实问题进行不当影响。我们通常所说的防止“舆论审判”是针对事实是否成立而言的,对于事实问题确实要理性,要尽量隔断公众对司法裁判的影响,因为真相只有一个,法官不应当有自由裁量权,有就是有、无就是无、疑则从无。当然民众也有权提出质疑,只不过不是通过限制媒体报道去防止舆论审判,而是法律应当设计合理的程序防止法官受到影响,如美国的“封闭陪审团”、大陆法系国家的集中审理制度。在量刑方面,法院考虑他的犯罪原因和民众评价去量刑,是一种正当的做法。各国法院的“量刑调查”制度就是考虑了 “社会评价”的结果。
南都口口声声说媒体不能干预司法,但整个文章又暗示激情杀人等从轻情节不成立,王斌余a>应当死,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不是很可笑吗?如果有人说迫害孙志刚的多名被告被判处死刑,是在南都等媒体渲染之下的结果,不知南都作何感想。
三是所谓法律专业人士超越职业准则
南都的评论说 “法律专业人士在媒体上公开讨论个案,倘若不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情节,不遵循必须适用的法律条文,不考虑约定俗成的司法操作惯例,纯就刑法哲学理论和社会人道关怀论事,实属令人困惑的超越职业准则之举。举例言之,有专业人士认为王斌余a>系激情杀人或者防卫过当,就目前报道中没有争议的两点事实,即王斌余a>事前携带凶器前往和事后返回重新行凶这两个关键情节而言,质以国内司法界此前任一案例,恐怕上述主张都难立足。”
据我所知,众多的专业人士都是建立在“遵循必须适用的法律条文”的基础上讨论问题的。“刑法哲学理论和社会人道关怀”,并不是不考虑约定俗成的司法操作惯例,而是考虑将其作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依据,而南都则象很多不懂法律的普通民众一样,认为刑法哲学理论和社会人道关怀就不能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机器式的适用法律条文就是法治的最高境界,这正是我国法治的悲哀之一:把法官看作机器,在任何一个时代都不可能,而法律许可的自由裁量权不是依据理论、道德、人文关怀,那又是依据什么?
评论还以权威的口吻说,“举例言之,有专业人士认为王斌余a>系激情杀人或者防卫过当,就目前报道中没有争议的两点事实,即王斌余a>这两个关键情节而言,质以国内司法界此前任一案例,恐怕上述主张都难立足。”国内对王斌余a>免死理由很多很多,难以一一评论,也不一定都是正确的。但认为是激情杀人的观点并不能说错误,激情有程度上的差别,南都社论似乎是把激情杀人当做失手杀人,认为“事前携带凶器前往和事后返回重新行凶”情况就不是激情杀人,这恰恰是对法律的误解。
至于另外的观点提到不具备期待可能性;有令人同情的因素,这些都当然是法官自由裁量刑罚时考虑不判王斌余a>死刑的酌定情节。这些观点在新京报发表以后影响很大,南都不提,却抓住那些争议较大的观点,然后说:王斌余a>免死没有正确的理由。这就是南都的客观吗?
其实,我们可以把争论的具体内容放在一边,无论主张王斌余a>免死还当杀,都是一家之言,都只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表现;呼吁归呼吁,最后都由法官裁判来决定。问题是媒体和专家都有评论和影响司法的权利,这才是最重要的,南都却以媒体和专家意见都会被法院接受为前提,把是否有权对司法进行评论和这一评论是否正确混在一起,质疑的却主要是这种权利的适当性。这就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基本规则相违背。
最后,南都严厉警告我们:媒体和专家“两者都要警惕自我身份的过度膨胀,警惕对社会问题的忘情关怀越过严格的职业准则,进而危及社会的法律底线。”,这篇反对媒体和专家干预司法的社论,在模糊的表达里还是再一次告诉了我们:王斌余a>应当判处死刑,这是社会的法律底线;媒体和专家为什么要为其辩解,是因为“自我身份的过度膨胀”。
这就是南都社论的“结论性的概念”:只有它没有“膨胀”,它有的是权威、冷静和理性;而那些 “过度膨胀”的其他媒体和专家,有的是错误、浮燥、和忘情。
2005.9.12
悲情不能遮蔽真相 关怀回归专业准则,作者:社论?? 来源:南方日报报业集团 -南方都市报http://star.news.sohu.com/20050912/n240370195.shtmlA> 2005年09月12日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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