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ulqvu 发表于 2009-3-18 18:55:06

欣闻“上访路费”由责任民警埋单

  近日,甘肃省公安厅出台9条信访责任追究规定。内容包括:因执法过错引起赴省进京上访、集体访、异常访的,追究原办案单位领导和办案民警责任;公安机关采取各种方式给上访人赔偿、补偿的,原办案民警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原办案单位和责任民警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来省进京接回上访人的费用等。
  自5月18日开始,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敞开大门接待信访群众,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据统计,在“大接访”活动开展的前3个月内,全国的公安局长们累计接待群众上访18.5万起,停访息诉率高达88%。这是大接访活动的成绩,也暴露了公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正如一位省公安厅信访部门负责人所说的那样:“这说明很多群众上访的原因出在公安机关自身。”此次“大接访”活动,就暴露出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内部管理、工作作风、警民关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后,应向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这就是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追偿制度。同样的道理,公安机关采取各种方式给上访人赔偿、补偿后,对于具有故意或重大的明显过失行为的办案单位和责任民警给予一定的惩处和告诫,也是理所当然的。这样不仅可以适度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还可以提醒公安民警在今后的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减少杜绝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发生。
  因此,让原办案单位和责任民警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承担一定比例的接回上访人的费用等,确实很有必要。公安机关“大接访”活动提出了“清理旧账,不欠新账”的目标,办案单位与责任民警的“欠账”,也应当在“清理”之列。只有如此,才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全面推动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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