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胎十月不是娘?!──“借腹生子”为何被禁止
卫生部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这部部门规章的颁布,对不孕夫妇来说,无疑是一个晴天霹雳。而笔者却有不同的看法。生殖是生物的本能,甚至有人将其描述为生物行为模式的驱动力。就个体而言,要确保自己的基因能够繁衍下去;就族群来看,“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也正是表现了社会的这种压力。同时,一些妇女虽然患有子宫宫腔粘连。先天性无子宫和子宫发育不良等疾病,但其卵巢发育正常,有正常的排卵能力,从医学角度来说,完全可以找到一个健康的妇女代孕,生出与自己一脉相传的孩子。由此看来,“借腹生子”似乎是可行的。
然而,从伦理学、社会学和法学角度来说,“借腹生子”这种做法会引起诸多争议:一个血脉相连,一个十月怀胎,谁才是真正的母亲?代孕母、精卵提供者与孩子三者之间的心理健康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成本,一般的老百姓是否能够认同?是否会有人借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另外,有些富家女子仅为保持身材或惧怕疼痛而欲找人代生,对这种做法又应当如何处理?除了以上所述的技术层面的问题外,“借腹生子”还涉及人性的尊严。技术层面的瓶颈也许可以不断地通过学说的演进及实务的运作而获得突破,但人性的尊严问题却是难以逾越的雷池。而且,对那些不孕妇女来说,在自然状态下,本来就无法生育,纵有遗憾又如何?人生本来就有许多缺憾无法弥补。如果真正喜欢孩子,领养一个即可。对子女的爱应在教育心血的付出,和看到子女茁壮成长的满足。所谓生命的延续也在于后代的子孙能促进社会的福祉,而不在于单纯的个人基因的传衍。在我看来,对于那些因疾病原因无法生育的妇女来说,收养制度也许可以满足她们“做母亲”的愿望。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比较赞成卫生部的有关禁止代孕的规定。在相应的法律法规a>出台之前,针对“借腹生子”可能产生的种种混乱现象,卫生部颁布这样一个部门规章,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有关医院和不孕夫妇也要顾全大局,严格遵照卫生部的规定,不要在做此类代孕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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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如此博士,真的令人齿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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