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想来了 发表于 2009-3-19 17:24:34

连云港中医院死亡证明如“儿戏”

  医学死亡证明书是十分严肃的法律文书,而连云港市中医院竟对自己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出尔反尔,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对本院出具的方明英医学死亡证明书公然提出异议,导致医疗鉴定程序中止,程序中止后院方又要撤回其异议,但始终说不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这不得不让死者家人对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的真实性产生怀疑,院方对自己出具医学死亡证明为何出尔反尔呢?目的究竟是为了什么呢?为此,日前笔者进行了采访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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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
  本不该出具的证明
  9月26日,连云港市中医院邵凤扬副院长和医政科负责人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说,方明英这份死亡证明书本不该由医院出具,因为6月28日患者入院治疗,在7月3日停止呼吸,但心脏和血压仍正常,在这种情况下,家人提出放弃治疗要求回家。至于后来患者何时在家中死亡医院根本就不知道。7月10日,死者家人找到医院要求补开一份医学死亡证明书,说是为了火化需要。当时医院医生拒绝了这一要求,让患者家属到街道委员会开证明,家人声称街道不好开,鉴于夏天死者急于火化,处于人道主义考虑医院开出了这份证明,岂不知开来了麻烦。在医疗技术鉴定程序中,医院只是对上述具体情况向医学会作出如实说明,没有想到会导致鉴定中止的后果。
  医疗技术鉴定程序中止后,为了对医院开具的证明负责,经院方研究决定又重新认可这个医学死亡证明书中方明英的死亡原因,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连云港市卫生局。
  医学会:
  院方做法略有不妥
  9月27日,连云港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施庆喜主任介绍说,对死者方明英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中医院申请,并由卫生局委托的。中医院提交了死者的住院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相关资料。在进行鉴定中对死因确认时,医院对本院出具的方明英医学死亡证明书提出异议(理由为:死者方明英在家中去世,医方无法确定死因,死亡证明系后补开。)因死者已火化无法做尸检,死因无法确认,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a>》第28条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决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同时,施主任还解释说,中止鉴定后院方不管处于什么考虑,又重新认可自己提供的证据,这种做法略有不妥之处。但医学会只能对死因无争议的医疗事故进行鉴定,死因有争议就不能鉴定。医学会重新启动鉴定是按常规的做法,因为《医疗事故处理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重新启动鉴定的程序,这种做法没有什么不妥之处。
  卫生局:
  出尔反尔不慎重
  9月30日,连云港市卫生局医政处负责人郭行玖明确地说,中医院对自己出具的死亡证明,出具后又否认,否认后又认可,这样出尔反尔是不慎重的。不仅影响了正常医疗鉴定程序,也给卫生行政部门工作带来了麻烦,他还说,若死者是在社会上死亡,医院就不应该出具这个死亡证明。对于死者家人提出重新启动鉴定程序是卫生局要求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曾在9月12日,卫生局将中医院申请重新鉴定的要求送达到医学会办公室,请医学会审查是否可以重新启动鉴定程序,重新启动鉴定是医学会决定的。他特别指出对于中医院这样出尔反尔的做法到底是何故,目前还没有调查核实。若医生未亲诊就出具死亡证明,这是违规行为,将依据《执业医师法》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承诺国庆节后就速查此事。
  死者家属:
  人命关天岂能儿戏
  就医院及相关部门的解释,死者方明英的儿子周建军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介绍说,他母亲是在6月28日入院治疗,到7月2日因小脑出血、脑疝导致呼吸衰竭,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生命。7月3日医生劝家人放弃抢救,并停止呼吸机救治,即宣告死亡。由于当天是星期天,医生声称医院行政人员不上班,无法在死亡证明书上盖章,让先回家后补开,在7月4日(星期一)医院顺利出具了医学死亡证明书,上面明确写着死亡日期是7月3日,填报日期是7月4日,死亡原因:枕骨大孔疝、小脑出血、高血压、脑动脉硬化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院方说是在7月10日补开的证明,这显然与事实不符。同时,他还介绍说,院方在医疗技术鉴定程序中,对出具的死亡证明中死亡原因前4条都予以否认,相反,却对第5条死因即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未提出异议,但恰恰此诊断院方从未告知家人,并在复印给死者家人的病历中也无此诊断和相关治疗。
  周建军认为,他母亲的医学死亡证明书是十分严肃的法律文书,院方在医疗技术鉴定程序中,公然对本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提出异议(有院方代表和律师a>签字为据),之后又出尔反尔,让人不得不怀疑医院涉嫌出具虚假的死亡证明书。人命关天岂能儿戏呢?在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仅凭中医院单方申请,又要重新启动医学鉴定程序,医疗技术鉴定怎能建立在一个有疑问的医学死亡证明书的基础之上呢?这种做法很难让人信服。
  方明英死亡的真实原因究竟何时能得到澄清,导致方明英死亡责任到底该由谁来付呢?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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