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媒体审判”的五种方式
在一些西方国家,司法对媒体没有特别限制:普通公民能够享受的知情权,媒体也能够享受;在司法程序中,媒体拥有普通公民的一切权利。理由很简单:媒体只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公民有选择言论自由形式的权利,不能因为其是媒体而对其采用多于对普通公民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当然要接受媒体的影响,因为媒体的民众激情容易情绪化,使司法不能理性地进行裁判;同时,媒体具有普通公民所没有的一些传播手段,这些手段不是在司法过程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使用的。因此,司法通过自我约束和对媒体特殊报道方法的限制这两类措施达到避免民众激情影响的目的,这两类措施主要表现为五种方式:一是通过英美法系国家的“封闭陪审团”、大陆法系国家的集中审理制度来实现。这一机制包括:审判组织是临时选出的,审判前尽可能不接触案件材料、实行起诉关一本主义(日本的一张纸主义);审判过程连续、封闭、庭审法官(包括陪审员)不能更换,审理后当即判决。就是说尽可能的让法官少受公众、媒体的影响,独立进行审判。极端的情况是:美国法院在有些案件中,从庭审开始到裁决的全过程中,将陪审员封闭在法庭和与外界隔绝的旅馆里(晚上休息时),不能看任何新闻和评论、不与外界有通讯联络。但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排除陪审员在来到法院以前接受过相关新闻和各种方式的评论。
二是通过陪审团挑选防止受到媒体影响的陪审员进入陪审团。1961年美国最高法院曾经因为陪审员在判决受到媒体的影响过大而推翻一个陪审团裁决。(Irvin v. Dowd, 366 U.S. 717(1961).Kamisar, Advanced criminal procedure, Thomson ,west,2002,1417. )因为该案的370名候选陪审员中有90%的人受到媒体的影响而在审判前即认为被告人是有罪的。所以,挑选陪审员被认为是防止媒体影响、形成“媒体审判 ”的最主要的措施。如果被挑选的陪审员经查明受到媒体的影响而形成有罪推定,当事人可以以违背“正当程序”的宪法权利为理由要求重新审判。
三是庭审中以法庭秩序为由不允许在法庭进行能被法庭人员感受到的录音录像,也不允许进行进行现场直播。今天美国有40个州的法院不允许对法庭审判进行录音录像。但是这不意味着记者不能旁听和进行报道。只是因为录音录像这一特殊形式对法官和陪审员有心理上的影响,但是这时可以允许无声、无灯光的录音录像设备在法庭上的人看不见的地方进行录音录像,而且不得进行现场直播。(Kamisar, Advanced criminal procedure, Thomson west, 2002,1422.)因为这已经超出了一般公众旁听的权利。
四是某些特定程序和案件情况不向社会(包括媒体)公开。如《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第 4条指出“基本准则并不排斥在司法调查程序阶段对法律秘密的保守”,第9— 12条规定“法律有权因为对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特殊群体进行保护的需要而对基本规则规定的权利加以限制。法律可以因为民主社会其他利益的需要而对犯罪过程有关的基本规则规定的权利加以限制:为了防止对被告人的严重偏见;为了防止形成对证人的压力、对陪审员和被害人造成损害。如果因为国家安全的理由而对基本规则加以限制,这种限制不能针对当事人的权利包括辩护权,形成危险。”( The Madrid Principle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edia and judicial independent. CJJL yearbook. vol 4(1995).)但这些案件不公开审理,不是因为担心“民众激情”的原因,而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保护特殊人群,是为了保护社会其他重要价值。
五是通过法官和陪审员的道德自律。这虽然没有具体的措施,但法院会要求有裁判权的法官和陪审员在案件审理期间不要与外界讨论案件,不要在庭外接受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在美国的法庭上,主持法官总是会向晚上回家的陪审员们作出这样的叮嘱。所以,除了上述“极端情况”以外,即使是连续审理、当庭裁判,陪审员或者法官在回家的时间是否与家人朋友议论案件,是否看新闻,都只能靠自律。
由上可以看出,最合理的程序也不可能使司法不受媒体的影响,只可能是少受影响,所谓民众的激情对司法理性的影响无法避免;即使是在特殊案件中使用极端的封闭式做法,只能减少这种影响而已。姚笠先生说得好:“要求民意稳定不情绪化,那没必要,因为他们不是法官,不要用要求法官作到的标准要求普通人。倒是法官们应该在听取各种民意的基础上,以社会正义为原则,作理性和职业性的思考,考虑法律的缺陷和不合理之处,从而在裁决中争取做到更完善、更合理,甚至改进法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
有人把媒体对一个案件的影响形容为民主的暴政,实在是对媒体作用的一种无知:世界上从来没有一种理论担心过媒体对事件的评论会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媒体并非直接的判决者,这并不是公众投票决定,最后还是由受到媒体影响的法官进行判决,在判决时,不得已受到了媒体影响的法官会对各种声音进行深思。就象在西方国家的竞选中媒体的宣传不应当指责为多数人的暴政一样。如果媒体评论案件也叫做多数人暴政,那么公开审判也是多余的,法官应当“关起门来进行裁判”,世界人权公约所确定的公开审判等基本人权都将受到质疑。
中国没有任何前述隔离程序防止媒体和民众的激情影响司法,这是立法的缺陷。但当然也不能通过对媒体作出多于普通公民的限制达到隔离的目的。有些法院允许公民旁听,却不允许记者旁听,是非常荒谬的,因为记者至少是普通公民;普通公民能获得的信息应当假设媒体都能获得,有什么理由只让普通公民旁听,却反而封杀记者呢?同样,有什么理由可以让普通民众旁听和对案件产生情绪、进行茶余饭后的议论,却不能让媒体报道和评论案件,表达自己的立场呢?所以,只能通过自我完善的程序和对媒体录音录像、现场直播等特殊措施进行限制,不能因此而剥夺其作为普通公民的旁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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