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yc 发表于 2009-3-20 23:41:16

男子盗窃如“住店” 作案留“记号”

每次入室盗窃,他都自备矿泉水和饼干,得手后在该户人家留下点“记号”。3月6日,杨天友因涉嫌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008年10月18日傍晚,杨天友带着一把折叠小刀和饼干、矿泉水等物,溜入一处事先看好的住宅中潜伏起来。直到深夜,杨天友判断户主已经熟睡,即开始作案,他从室内一件衣服口袋中偷走现金300多元和一张信用卡。得手后,杨天友并没有就此离开,他继续在住宅内潜伏了两天,饿了就吃自带的饼干,渴了就喝矿泉水。白天主人离开时他就出来,但却并不实施盗窃,而是在主人家的床垫上大小便(案发后杨天友竟称这样是为了让自己的寿命变长)。10月20日深夜,他再次出动,又盗走这户人家4000多元现金,然后才满足地离开。11月7日晚上,杨天友故地重游,不仅继续在主人的床垫上留下小便,还再次偷走300多元现金和一张信用卡。
2008年11月18日,杨天友又与他人共同在另一户人家盗取300多元现金和多种外币,离开前也留下了他的“记号”。(小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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