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立法缺失 "自己告自己"频发挑战司法权威
近年来,恶意诉讼一直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非常突出。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高级法院院长安东专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规定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立法建议》,建议规定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通过统一立法,促使司法工作协调统一。在恶意诉讼中,虚假诉讼是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
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虚假诉讼现象在我国有快速上升的趋势,正严重地挑战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被告自己告自己”
2008年以来,最典型的虚假诉讼的案例当属浙江省玉环县法院查办的一对夫妻疯狂“制造”多起假案、规避法院正常执行工作的案件。
玉环县有一对夫妻周某、叶某,他们因为部分债务没有履行,其所有的两座房屋被法院裁定拍卖。
收到法院的裁定通知后,周某、叶某“组织”了大量“原告”起诉自己,数量之多、金额之大不同寻常。以周某为被告、叶某为被告以及以两人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合计53起,总金额533万余元。
玉环县法院及时对债权人的情况进行了审查,发现原告人大多为亲戚朋友或者邻居。甚至还有家住贫困山区的“债权人”拥有18万元的债权。法院发现,尽管欠债相差多年,但许多欠条竟然是从一个笔记本上撕下来的。 在周某、叶某的家里,法院发现了周某夫妇与他人串通,虚假起诉的大量证据,甚至起诉状就存在他们家的电脑中。
事情的原委竟然是“被告自己告自己”,目的在于转移即将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最终,制造多起虚假诉讼的周某夫妇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事实上,浙江玉环县周某夫妇制造的虚假诉讼,只是众多虚假诉讼案件的一个典型代表。类似这种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造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非法侵占或损害第三人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已是普遍现象,并有急剧上升的趋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对虚假诉讼现象进行了调研,调研显示,在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近90%的办案法官都表示曾接触过此类案件,有80%的法官认为此类案件将逐年递增。而此类案件多发于亲朋好友间,双方当事人配合默契,往往是以调解结案。
一般而言,恶意虚假诉讼大多发生于财产纠纷案件中,无外乎以下几种形式:
——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离婚财产
——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企业财产规避破产风险
——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即将被法院执行的财产
——通过虚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
这类诉讼的危害和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它不但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同时还欺骗了国家司法机关,将司法活动变成了诈骗行为的一个“有效工具”,使司法权威受到极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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