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引发矛盾纠纷影响司法 法院须妥善应对
新华网消息 《学习时报》3月23日刊文分析当前经济形势变化在审判执行领域中的反映指出,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金融危机对司法工作的影响,并采取周密措施妥善应对,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保障服务。文章如下:金融危机对司法工作的影响及其对策
——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来看
□高 洋
针对经济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党中央、国务院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出台了一系列保增长扩内需保民生的重大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有一个过程,如果在这个期间我们举措不周,则可能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影响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金融危机对司法工作的影响,并采取周密措施妥善应对。
一、当前经济形势变化在审判执行领域中的反映
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对我国实体经济影响较大,由此引发的大量矛盾纠纷通过诉讼渠道反映出来,主要是:
合同纠纷案件突出。从各级法院尤其是我国东部地区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看,近几个月来合同纠纷案件明显增多。例如一些企业已经签署了买卖合同,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价格大幅波动,为降低风险和减少损失,不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有的当事人甚至不惜主动违约,宁愿支付违约金也不履行合同,于是引发了大量的纠纷。东部地区今年一、二月份的合同纠纷案件同比增长20%以上,因企业不能按期还贷引起的金融机构“扎堆诉讼”的情况十分突出。
破产案件大幅增加。一些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亏损严重,破产的情况屡屡出现。同时,外资企业老板逃逸现象不断发生。外商逃逸后,企业立即陷入破产境地,职工生活没有着落。由于破产案件大量增加,而善后处理涉及到债权人权益、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等诸多矛盾,当事人之间利益严重冲突,给审判工作造成巨大压力。
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效益普遍下滑,相当一批中小企业处于停业、半停业的状态,部分企业通过裁员、减少报酬以降低运行成本,劳资矛盾随之尖锐。由此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天津市法院今年一、二月份审结的合同类案件中,劳动争议案件占23%。
房地产案件呈连锁反应。一是违约主体发生明显变化。在楼市景气时,违约者多为开发商,表现为擅自解除合同、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一房二卖。现在因房价下跌,一些购房人从自身利益考虑也开始主动违约,如签订合同后不交纳房款或者不办理贷款手续。二是购房人不依约偿还购房贷款。尤其是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在经济不划算的情况下,购房人宁愿选择放弃已购房屋。三是因房地产销售不畅带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大量显现。不少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工期延长,造成开发商不能清偿银行债务和支付工程款,致使建筑商亦无法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无法向施工工人支付工资。上述原因导致房地产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件明显增加。
因恐慌心理导致信任指数下降引发诉讼。经济景气时,企业即使不能按时履约,对方为维持协作关系并不急于起诉。但目前由于信心不足,即使债务人有能力继续履约,债权人也尽快提起诉讼,唯恐资金收不回来。同时,由于担心债权实现有困难,诉讼保全案件明显增多。执行案件中,要求一次执行完毕的增多,和解难度明显加大。
刑事案件明显增多,经济犯罪出现新的动向。北京市公安局的同志反映,金融危机暴发后,因废品收购业务严重萎缩,过去在北郊一带居住十万之众的“拾荒大军”不令而散。除部分人员返回家乡外,不少人转为从事偷窃和乞讨,给社会治安造成极大压力。由于股市低迷,交易萎缩,投资渠道受阻,非法集资现象在一些地方抬头,因非法集资引发的刑事案件明显上升。此外,持有假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在一些地方屡屡发生。
因政策调整引发的新纠纷给立案、审判和执行带来新问题。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近几个月来各级政府加大投资力度,在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上的投资明显增加。按现行程序,项目审批进度较慢,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为尽快达到投资效果,力求简化审批手续,有的甚至边开工边办理手续。由于手续不完备和补偿不到位,引发了一些相关利益人提起诉讼,使得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建厂、交通工程引发的诉讼案件呈增加趋势。这类纠纷既关系到经济建设大局,又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具体权益,需要人民法院采取稳妥措施慎重处理。
农民工失去务工机会,回到农村后因土地被他人耕种与当地村委会和村民发生冲突,导致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增多,且调解的难度很大。因今后就业形势紧张,部分应届大学生就业无着落,也可能引发以就业问题为中心的群体性事件。
二、人民法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保障服务的对策
1、要准确定位
要清醒地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发生在经济领域的案件、事件、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众多,仅仅依靠司法手段是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为此,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中央应对金融危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部署,积极配合党委,立足于法院审判、执行与司法服务的本职工作,制定和实施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保障党中央应对金融危机的一系列政策的贯彻落实。
2、慎用强制措施
受金融危机影响,很多案件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或者生活方面存在困难,如果我们在审判中使用强制措施不当,将有可能使其进一步陷入困境。因此人民法院在办案中要慎用强制措施。对于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债务人,应灵活运用财产保全等措施,可通过设置担保、禁止买卖和抵押等灵活多样的方法促成债权人给与债务人合理的宽限期,帮助债务人渡过暂时的财务困难期,而不能因采取强制措施不当使其雪上加霜。当然,对于企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企业,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审查程序,有效控制被诉企业财产,严防侵害债权人和职工合法利益的行为。
3、全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越是在经济发展遇到困难的时候,越要着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依法审理各类案件,有效化解经济纠纷,严厉打击各类影响市场秩序的违法和犯罪行为,保障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4、不断完善司法工作机制
金融危机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对融资借贷、消费信贷、投资理财、房地产、商事合同、企业破产清算、劳动争议等群体性或连锁性案件,要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案件审理中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苗头。加强上下级法院间的信息沟通,互通情况。二是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对于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案件,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交流工作信息。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和仲裁等多种途径,妥善调处纠纷,积极化解矛盾。三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便利其掌握有关企业的信用状况,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对案件中反映的金融领域的问题,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提出司法建议。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其他违法犯罪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5、努力提高司法服务水平
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要求司法救济必须高效、便捷,尤其是一些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案件,更要提高司法效率。一方面,积极探索简化案件审理的新方式,加快审判流程,使案件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快审快结,另一方面,要加大执行力度,改进工作方式,使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尽快得以兑现。
6、加强调查研究工作
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见底,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有可能尚未暴露,目前的应对措施也可能不够完善。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调研工作,进一步开展对经济发展和司法工作受金融危机影响的调查研究,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环境的新情况和新变化,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置能力。利用司法统计数据及时发现司法领域内产生的各类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前瞻性的调查研究,并深入基层,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认真研究审理因金融危机产生的新类型案件,不断总结审判经验。
7、适时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和建议
应清醒地认识到,近年来为防止经济出现“过热”,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遏制经济过快增长的宏观调控措施。但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经济社会运行的一些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地方和行业开始变“冷”,一些原有的法律法规可能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甚至有的还对当前保增长、保民生和保稳定目标的实现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金融危机所暴露的问题也使一些法律和法规的空白点得到显现,这就有必要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能够及时发现现行法律与实际的脱节之处以及法律的空白与漏洞,这是法院工作的优势所在。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归纳总结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以推动法律的不断完善,增强法律的适应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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