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dewingfeng 发表于 2009-3-24 12:51:47

广东: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须论述依据

广东高院出台意见遏制同案不同判现象
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规范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意见》(下称《意见》)于今天正式实施。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将不再自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我们认真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在‘两会’报告中提出的要求,顺应司法审判工作的需要,出台了该《意见》。”
记者了解到,由高级法院专门出台指导意见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全国法院尚未有先例。有学者表示,通过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标准,加强审判管理,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将产生积极影响。
自由裁量权“自由”行使时有出现
广东省地处改革开放的前沿,该省法院受理民商案件每年高达60万宗以上,占全国的十分之一,大量的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的案件不断涌现。
由于立法的滞后性,许多案件没有现成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可以适用,因此许多案件必须依靠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判决。
广东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古锡麟告诉记者,由于法律对法官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缺乏一整套完备的规则,导致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于“自由”的情况时有出现,往往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地区同级法院之间,甚至出现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庭、同一审判庭不同合议庭之间,对同类型案件作出不同判决的情况。
古锡麟举例说,近年来广州、深圳等地出现了一种新型保险业务叫“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主要是针对保险公司为贷款购买汽车者向银行提供还款保证。这个业务推出后,由于缺乏对汽车购买人的监控手段,保险公司因大量汽车消费贷款无法回收而被银行推上被告席。
但是案件到了法院后,不同法官有不同理解。有的法官认为应该是保证合同纠纷,适用担保法直接判决保险公司负连带责任;而有的法官则认为是保险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保险法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保险公司可能存在免责情形。两种判决的结果对责任认定就存在着差别。
记者了解到,当前发生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多出现在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房屋拆迁和商品房买卖等几大民生领域的案件。
行使自由裁量权仅限五种情形
“同案不同判现象不加以严格规范,任其发展,将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破坏了法律所应有的统一性、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司法公正容易受到质疑,进而破坏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司法将不能更好地发挥维护社会生活和市场竞争秩序的职能作用,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得到应有的规范,努力实现统一裁判标准。”郑鄂表示。
据介绍,《意见》对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行使条件、原则、方法和程序以及要实现目的要求等各个方面分别作出了具体严格的规定。
《意见》明确了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五种情形是:法律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的;法律规定由法院从几种法定情形中选择其一的;法律规定由法院在法定的范围、限度内裁量的;法律规定不具体或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
  案例指导让类似案件得到类似对待
记者注意到,为确保统一裁判尺度,《意见》还规定了案例指导制度,即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同一法律问题,如作出与指导性案例相反的裁判,应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为确保群众监督,《意见》还要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自由裁量的方法和依据,必须论述自由裁量的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而一旦行使了自由裁量而作出的裁判文书,主审法官和合议庭不能自行签发,必须层层报批;而如果该案在二审、再审时,上级法院无正当理由和充足依据不得撤销或变更原审依据自由裁量作出的裁判。
对于广东高院此破冰之举,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以“从善如流、顺应民意”八个字给出了评价。他认为,通过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这样的路径是可取的。
王琳认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既是客观存在,也为司法所必需。他指出,一方面,当法律无明文规定时,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可以遵循法的原则、精神或理念去实现司法定分止争的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律的空白;另一方面,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可以综合案情对个案予以甄别并加以处理,使每一个案的裁判结果因其事实情节或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以达到法律规则无论适用于哪一个案都能得到同样公正的效果,满足人们追求“一案一正义”的要求。 (邓新建林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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