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就业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昨日,(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上,《吉林省促进就业条例(草案)》提请审议。该《条例(草案)》从政府促进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条例(草案)》中规定,农业富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在获取劳动报酬和实现同工同酬等七个方面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现状
劳动力供大于求30万人左右
会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骆德春作了关于《吉林省促进就业条例(草案)》的说明。
据预测,到2009年底,全省需就业的城镇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0万人左右,而多措并举只能够新增就业50万人左右,劳动力供大于求30万人左右。
今年全省高校新增毕业生14.1万人,加上外省就读回省和历年积淀的未就业毕业生,预计总量达18万人左右,是历史上的就业高峰。
■解读
关键词:政府
规定工作目标并建考核制度
据了解,《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了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目标并建立考核制度。把扩大就业、减少失业和提供就业援助等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为督促和考核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目标情况,对未完成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行政府问责制度。
关键词:农民工
实现与城镇劳动者同工同酬
《条例(草案)》中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就业政策,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农业富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在七个方面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具体为:就业和选择职业;依法签订和要求履行劳动合同;获取劳动报酬和实现同工同酬;参加社会保险;免费获得公共就业服务;获得职业教育和培训、并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依法享有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实现资源信息共享。还应逐步建立职业能力社会评价体系,定期在新闻媒体或人力资源市场公布不同行业工种的职业评价结果。
关键词:中介
严惩中介介绍未成年人就业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不得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不得介绍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忌的职业。不得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向劳动者收抵押金。如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关键词:培训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服务
《条例(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用于提高劳动者职业操作技能的公共培训基地。根据社会对不同行业类别、工种和职业技能人员的需要,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不少于一个月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就业援助对象优先提供办理相关手续、技能培训、小额贷款担保服务、档案保管和转移服务等免费服务。
关键词:援助
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等途径促进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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