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英雄无罪叫好
据报载:备受关注的成都“8·14”追劫英雄成被告一案,12月7日由成都市成华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悉:去年8月14日下午,自诉人罗军搭乘胡远辉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成华区人民塘村,抢夺一妇女佩戴的金项链后驾车逃逸。该案被告人张德军和现场群众刘某某等人闻讯后乘坐由张德军驾驶的轿车追赶。追赶中,摩托车与右侧立交桥护栏和张德军驾驶的轿车碰撞后侧翻,致使罗军从摩托车上摔落受伤,胡远辉摔落桥下死http://www.dffy.com/upfile/20051212184303-0.jpg
亡。罗军以及死者胡远辉亲属等人于2005年8月4日向法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德军犯故意伤害罪,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笔者以为,该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对今后类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而且对今后类似的行为更会产生积极影响。
这起官司当初曾令许多人担忧:如果法院一旦认定张德军有罪或者是承担民事责任,今后,谁还敢站出来追赶歹徒?因为,即使双方都在奔跑,歹徒仍可能跌跟头或者撞上什么致伤亡,更别说是行驶状态下的追赶。这样,我们只能一次次眼睁睁地看着歹徒得手后逃跑,唯恐追赶会给自己“找麻烦”。即使追赶,还要小心翼翼、亦步亦趋,不能让歹徒有“闪失”。在很多情况下,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就算是做到了,歹徒恐怕早已溜之大吉了。
一段时间以来,许多群众都有这种困惑,犯罪嫌疑人驾车逃跑,能否在行驶状态下追赶。万一造成歹徒伤亡该不该担责?这份判决作出了明确而肯定的回答,它告诉我们,只要是“意图扭送犯罪嫌疑人”,只要“不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追赶、缉捕歹徒,无需对歹徒造成的意外伤亡担责。这份判决无疑为正义之士追缉歹徒解除了后顾之忧,为热心群众见义勇为壮了胆撑了腰。
近来,见义勇为、积极救助、社会风气始终是我们这个社会的热门话题和公众关注焦点。现实生活中,正因为我们看到过太多看客的冷漠嘴脸,听到过太多“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论调,当功利主义甚嚣尘上,“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奉为“行为准则”的时候,我们更加期盼,更加呼唤见义勇为,更应大张旗鼓地提倡见义勇为。
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是为价值导向。但是这个“导向”必须和“价值”链接起来才会充分地体现“导向”,才能真正地产生“导向”。该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对邪恶的谴责,对违法犯罪具有极强的威慑力和震慑作用;更体现了正义的力量,是对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鼓励和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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