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长出庭应诉不宜强制推行
浙江省公安厅推出一项新的应诉制度,要求县级公安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该单位的行政诉讼案件,该制度已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1月5日,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男子不服公安机关对其淫亵活动处罚案,上城区公安分局局长赵野松亲自出庭应诉。据称,这在杭州尚属首次。(新华网a>1月6日)另据报道,在1月7召开的全国公安法制工作座谈会上,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指出,为切实增强各级领导的法治观念,公安部正在抓紧建立和推行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法制日报1月8日)上级公安机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作为“一把手”的公安局长必须亲自出庭应诉,对于体现官民平等、增强“一把手”的法治意识,当然是有帮助的。但这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如果全面加以考虑,就会发现这种“一刀切”的做法缺陷颇多:
一、未必有利于公正审判。众所周知,目前各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多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比如,上面讲到的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局长赵野松,他本身还是上城区区委常委。而在我国目前司法体制下,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均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因而,要求同时兼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公安局长亲自出庭应诉,无疑是给法院审判出了个难题,增加了一层新的压力,于法院公正裁判未必有利。
二、每案皆出庭实无必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明确规定,被告依法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并未要求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公安局长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和公安机关“一把手”,承担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维护一方平安的重要职责,工作任务相当繁重。况且,公安局长既非法律专家,也不是具体参与执法的人员,让他出庭,纯粹是一种象征意义,并无多少实际价值。因而,除极少数特别重大的案件,公安局长有必要亲自出庭应诉外,其他一般案件皆无亲自出庭之实际必要。
三、培养法治意识更在出庭外。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公安局长出庭应诉,主要意图,在于增强其崇法、守法、护法的意识。但其实,公安局长是否有法治意识,关键之处不在是否出庭,而在于是否能够尊重司法权威,是否能够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如能尊重并履行法院判决,则出庭与否并不重要。相反,如把出庭当成一种“作秀”,在法庭上表演一番,事后却对法院判决不理不睬,甚至肆意抗法,那出庭又有什么意义!对败诉案件而言,如能在事后对违纪、违法人员进行严肃追究,以儆效尤,则比亲自出庭更能体现法治精神,更能教育广大民警。
因而,公安局长是否出庭应诉,应由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件酌情而定,不宜搞“一刀切”,更不宜以行政命令方式强制推行。
(作者单位:100038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博士生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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