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去省法院院长职务要什么样的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a>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这就是宪法关于法院院长的任免规定。作为一名法官,我对我们的院长的任免程序应当是明知的,尽管我这一辈子也不可能经过这一程序。但读了人民法院报2005年12月27日头版的《应勇任为浙江高院代院长》一文,我知道自己的学识浅短了。该消息说,本报杭州12月26日电,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接受张启楣因已到任职年龄时限提出的辞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决定任命应勇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原来如此。读了十五年法律的我终于明白,免去省法院院长职务要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我国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组织法a>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由此可见,地方各级法院院长的人事任免权,在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他领导成员的任免权,在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法院的人事任免权为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a>所确认,是人民代表大会对审判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具体方式,其合宪性、合法性勿庸置疑。
而这里并没有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规定。其实我们认真阅读上开法条(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原来还有个尾巴,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于是我们不禁大胆怀疑,是不是是记者搞错了啊,将人民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规定混淆了?于是我登录浙江省人大的网站A>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网站A>,内容都为:会议决定,接受张启楣因已到任职年龄时限提出的辞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请求,报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备案;任命应勇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这就更让人不明白了,人民法院报的总编室(署名宗边)怎么就在免除上犯了这样的常识错误?而且,在任命上却没有重复这样的错误。
或许只是文字错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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