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dregq 发表于 2009-3-31 18:40:29

公交车当婚车是对穷人福利的剥夺

???? 新华网a>2006年1月8日以《公车迎新娘 节约又时尚A>》为题转发了新华社记者的一组图片,从图片看是河北省石家庄市一新郎用53路公交车迎娶新娘的事,小伙子只用了400元钱就将新娘接回了家。对此,我听到当晚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与报纸摘要》也是以赞扬的方式进行了播出。



http://www.dffy.com/upfile/20060109074307-0.jpg




  这种事当然是新鲜,似乎也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电台节目中提到一般租车需要3000多元),但值得如此宣扬吗?公共汽车是干什么的?将公共汽车出租用一婚礼是不是对公共资源的浪费?
  因为隔行如隔山,我对公共汽车这个行业确实不熟悉,于此我似乎不应该对之指手划脚,这也有违我“只说自己所懂”的作人原则;但我天天乘坐公共汽车,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也知道国家的有关政策,因此我还是从法律方面说。
  我知道,2005年10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 号)中指出,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城市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交通拥堵的重要手段。我国土地资源稀缺,城市人口密集,群众收入水平总体还不高,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符合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实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步伐。要通过科学规划和建设,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要进一步放开搞活公共交通行业,完善支持政策,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要充分发挥公共交通运量大、价格低廉的优势,引导群众选择公共交通作为主要出行方式。
  由上述文件可见,国家发展对公共交通的重要性是有充分认识的,公共交通业的职能作用也是明确的,绝无作婚车可能。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通知中要求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提供财政支持。城市人民政府要对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公共交通倾斜。(二)规范补贴制度。对公共交通实行经济补贴、补偿政策。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并给予适当补贴。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等)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定期进行专项经济补偿。(三)调整客运价格。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共交通票价。发挥客运价格的导向和杠杆作用,继续保持低票价和低成本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提高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各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也要建立合理比价关系,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整个公共交通系统的运行效率。(四)实行用地划拨。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用划拨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五)加大科研投入。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公共交通行业的科研投入,实现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科技支撑。要对公共交通规划理论与方法、综合交通枢纽设计、公共交通优先的道路网利用和信号系统、综合交通信息平台、车辆智能化和安全性有关标准等组织立项,加大科研力度。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技术需要。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大对企业管理系统的科技投入,提高运营组织水平。
  由此可见,国家为了发展公共交通给予了政策、资金等多方面的支持,这是其他运营车辆所期待但绝无可能得到的,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公共福利。而作为公共资源,其用途应是明确的,绝不是让拿着这种支持后去做与公共交通身份不相符的诸如迎娶新娘之类的事。
  其实作为一名法律人,我还知道有一个关于这方面的行政诉讼案例,叫《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我也正是因为这一案例而写此文的。
  原告吉德仁等四人是盐城市的个体运输户。2002年8月20日,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第13号《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公交的范围界定在批准的城市规范区内,以城市规划区为界,建设和交通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城市公交在规划区内开通的老干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继续免交有关交通规费;在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公共客运上发生的矛盾,须经政府协调,不允许贸然行事,否则将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吉德仁等认为《会议纪要》属于违法行政决定行为,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我国现行的交通管理体制存在的双重管理、两元结构的现象是历史形成的,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公共交通,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道路运输。目前仍然存在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分割客运市场的问题,此种管理体制虽不符合“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但在未经有权机关统一之前,应当予以认可,建设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均应依法履行职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公众出行的需要,城市公共交通超出原有的城市市区进行营运已成为一种客观现实。因此,城市公交的营运范围与交通部门管理的范围并不必然不相容,不能认为城市公交营运范围内的道路就必然排除交通部门的行政管理,也不能认为交通部门所管理的道路就必然不能成为城市公交的营运范围。城市公交营运范围的界定,并不影响交通部门对所管辖道路的管理。城市公共汽车驶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所确定的由城建部门修建、养护的城市道路,在交通部门修建、养护的道路上营运的,也应当接受交通部门依据公路法及相关道路运输规章所实施的管理,根据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制定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公共汽车在由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上行驶的,免征养路费,但公共汽车跨行公路在十公里以内的按费额的三分之一计征养路费。盐城市政府提供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计办价格885号《关于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及建设部城建司建城交98号文《建设部城建司答承德市公用局再次重申城市公共交通界定》只能证明在市区运行的车辆,可以不缴纳该项费用,并不涉及出市区营运的公交车辆。同时,根据交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86)交公路字633号《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公路上营运的车辆还应当缴纳运输管理费。因此,城市公共汽车驶离由建设部门修建或养护的道路,进入交通部门管理的道路时,应当依法缴纳养路费、客货附加费及运输管理费。


  之所以大篇幅引用这则案例是说明国家对公共汽车在城区运营是免征养路费的。不知上述这则新闻的公共汽车是否是在城区运营?进一步而言,即便是在城区,也不行,因为这种为个人使用的方式与国家界定的公共场所运行方式是不相符的。
  我没有到过石家庄,也没有乘座过53路公共汽车,搜索下石家庄公共汽车公司A>的网站,我没有找到53路。但上网仔细查了一下,好像该路车经过白佛汽车站、石家庄市第三职业中专学校等地。因为照片上可以很清楚地标出53和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字样,应该是有该路车的。
  因为在与河北相邻的鲁省呆过多年,我知道现在北方天气已经很冷了。看着这则新闻,我想起为了省几个钱(有钱人当然有多种选择,如打的甚或可以自己成为有车一族)而不得不站在冰天雪地里朝向53路公共汽车来向翘首张望的行人们,悲苦不尽从心头而来。这真正“月儿圆圆照九州,几家欢乐几家愁。几家夫妻入新房,几个漂凌在外头”。
  作为一名乘客,我们都知道一部车一天要走多个来回,在一条线路上有一部车可以增加多个循环密度而减少多个行人的等待时间。
  我不是反对节约,恰恰相反我认为这样做看似节约实则是对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因为我也是一个公共汽车公司的乘客(尽管不在石家庄),但将心比心,我知道乘客无论是在广东佛山还是在石家庄,我们的心情都是一样的,我能体会他们的心情。
  其实有时一条线路减少一辆车不可怕,就怕受新闻效应(特别是国家权威媒体的示范效应),如果相当数量的公共汽车不误正业,我们这些乘客就惨了!
  因为我们是这个社会的穷人,公共汽车是国家给我们这些穷人的社会福利。当然,这福利城市的富人也可以享用,但他们有多种选择,而我们的选择则是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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