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房花烛夜引发离奇案的判决:可离可不离
??? 据2006年1月第1期民主与法制《洞房花烛夜引发离奇案》一文,新婚之夜,女方出现重病症状,随后被诊断患有绝症。丈夫以妻子子宫切除,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无法继续履行做妻子的义务为由起诉离婚,是否应得到法院支持?据文章介绍,专家认为,宫颈鳞状细胞癌(女方所患)的病因至今尚未完全明确,早期宫颈鳞状细胞癌常无症状,也无明显体征,与慢性宫颈炎无明显区别,有时甚至见宫颈外观正常,尤其中老年妇女宫颈已萎缩者,易被忽略而漏诊或误诊。宫颈鳞状细胞癌随病情发展出现阴道流血,最早表现为接触性出血,发生在性生活后或妇科检查后;晚期患者病灶较大,可表现为流血增多。因此不能用新婚阴道出血,就推断黎娜事先知道自己患有宫颈鳞状细胞癌。
对这个案件我认为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先说可判离的理由。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因此,从婚姻法的立法规定看,在调解(包括合好和离婚)无效的前提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本案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自然可以判决离婚。
当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可以在判决离婚时,同时判令男方给女方一定的经济帮助。
再说可判不离的理由。
本案中,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女方并非故意隐瞒病史,在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考虑到女方身体情况及本案的实际,直接判决离婚可能效果并不好。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类案例也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有点思索
当然,笔者观点是相互矛盾的,似乎陷入了不可知论的境地。但我们必须承认,感情这东西是不能量化的,它像各自的鞋子一样,舒服与否只有自己的脚最知道。因此是否感情破裂,和法官的认知与阅历是相关的。
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判决不离,男方仍不会照顾女方,六个朋后可能再次起诉离婚,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判决离婚(不能将过错作为惩罚一方,不准离婚的理由),因此判离好一点。但反过来,在女方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判不离更符合人之常情,且结果易为广大普通民众所接受,这是我们的法官也必须要考虑的。
正如英谚所言“To be? or not to be,it is a question”,对本案来说,离还是不离还真是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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