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低潮期更应积极回应“集体诉求”
政协委员热议“泄愤事件”在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前的3月2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与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对群体性事件有这样的表述:“群体性事件由来已久,但2008年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规模之大、影响之广是前所未有的。”
2008年发生的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陕西府谷县警民抢尸事件、云南丽江环保纠纷事件、湖南吉首非法集资事件等,都是社会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有学者根据参与者的身份、所指向的目的、事件发生诱因、社会后果等特征,将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分为四大类,即维权抗争、社会纠纷、有组织犯罪、泄愤事件。
全国政协委员吴正德认为,学界所谓“泄愤事件”有以下特征:第一,偶然事件成为诱因,事件升级到一定规模冲突的过程非常短,突发性极强。第二,没有证据表明有组织在策划,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诱因性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参与只为表达对社会阴暗面的不满。第三,短信和网络传播着各种信息,对事件发生和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第四,伴随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会产生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吴正德委员对“泄愤事件”特征的上述归纳,与上届政协委员窦瑞华所述“无直接利益冲突”很相似,即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参与到了社会冲突中。窦瑞华认为,除部分人是路见不平或有起哄心理之外,很多表面上看与群体性事件并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参与者,背后都曾受到不公平对待,加之无法找到畅通有效的表达渠道,从而会以参与冲突的方式发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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