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llva 发表于 2009-4-2 19:46:24

如何推定就是“撞车族”

  “撞车族”制造的犯罪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对此类犯罪尽管人人喊打,但警方感到无从下手,只能善意地提醒民众:礼貌开车,遵守交通规则,遇事不能私了。原因在于此类犯罪取证困难,难以区分是正常的交通事故,还是“撞车族”制造的犯罪。

  “撞车族”制造的案件多发生于交通繁华地段,由于此处证据载体的流动性大,客观上造成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证明“撞车族”制造的犯罪。“证人证言”,又多是由“撞车族”的同伙假扮提供的。在处理“撞车族”制造的案件中,如果拘泥于证据定案,势必给案件认定造成困难,对此类犯罪的认定须借助“推定”的方法。

  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证据证明、司法认知、自认、推定。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最主要方法,但不能忽略其它证明方法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运用。其中,“推定”能解决“撞车族”犯罪中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弥补证据证明的不足。

  与证据证明相比,“推定”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辅助性方法,能够弥补证据证明的不足,它主要适用于一些证据不足而案情又比较特殊的案件。“推定”是依据一定的基础事实,借助于经验法则和生活情理,“推定”出结论的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在通常情况下,允许受不利“推定”结论的当事人提出证据反驳对其的“推定”。比如说,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普遍承认这样的“推定”结论:如果在一个人的身边或住处发现最近失窃的物品,可以“推定”该物品是他盗窃所得,但他可以提出证据反驳司法机关的“推定”。

  警方在处理“撞车族”制造的案件中,可综合以下方面“推定”是“撞车族”制造的案件还是正常的交通事故:

  一是看“被害人”的身上的伤是新伤还是旧伤。“撞车族”的犯罪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人撞车”,另一种是“以车撞车”。这两种犯罪都是需要特定的技巧,而技巧的形成离不开长期的训练和实践。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或练习过程中难免会在自己身上留下陈年旧伤,这就为“推定”案件铺垫了基础。在司法实践中,警方如果发现“被害人”身上的伤是旧伤,再结合案件的其它情况,可初步推定这是“撞车族”故意制造的犯罪。宁夏曾发现过一起“以人撞车”的案件:“经医院检验被害人身上的伤是旧伤,结合现场勘查的特点,警方觉得被害人身上的疑点很大,很可能是一起以人撞车的敲诈犯罪。在调查中,被害人自感罪行可能暴露,提前潜逃。“以人撞车式”一种是以自身受到小的伤害为代价,敲诈对方更大利益的犯罪。在正常情况下,由“撞车族”扮演的“被害人”,其身体所受到的伤害是很轻微的。警方在调查中,如果发现“被害人”所受的是轻伤害,又是旧伤,可以初步“推定”是“以人撞车”的犯罪。

  二是看“被害人”的驾龄和车辆被撞击的程度。在“以车撞车”的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要具备相当的犯罪技巧:他不仅要选择犯罪的路段,还要控制好车辆被撞击的程度。这些技巧非经过长期的训练难以形成,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撞车族”的驾龄都很长。如果在案件中发现“被害人”的驾龄很长,可以作为案件的一个疑点进行继续侦查。在“以车撞车”式的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还要把双方的车辆的损害控制在较小的程度。其目的一是为双方的私了创造条件,二是避免自己的车辆受到更大的伤害。从司法实践看,在“撞车族”的犯罪中,双方车辆“一般都是一些轻微碰撞,这样便于私了,对方也能够接受,不会引起太大麻烦。”警方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如果发现“被害人”的驾龄很长,双方的车辆受到伤害的程度又很轻,可以初步“推定”是“撞车族”制造的犯罪。

  三看是不是在固定地段。“撞车族”制造的犯罪,不仅需要犯罪嫌疑人具备一定的技能条件,还须借助一定的客观条件。“犯罪嫌疑人通常是在一些交通标志标线不太明确、容易出现混乱、车流量比较大的地段和路口作案。”在以上地段作案,因车流量、人流量过大,证据极易遭到破坏,也极易流失。这些客观条件给警方取证造成相当的困难,由于缺少认定双方责任的证据,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以实际受到伤害程度认定双方过错及赔偿标准,这就给“撞车族”犯罪提供了机会。而一个城市的特定路段都是固定的,如果是在这些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警方可以作为“推定”的一个条件考虑。

  前一段时间,在南京某宾馆附近经常发生撞车事故,就是由“撞车族”故意制造的犯罪。“南京市出租车行业内出现了一支很专业的撞车族,他们每天都守候各大酒楼和饭店,专门盯着那些开高档豪华的车主,看他们有没有喝酒。一旦发现酒后开车者,撞车族故意制造撞车事故。”如果是在交通不甚拥挤的宾馆附近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又是有多年驾龄的司机,可以初步“推定”是“撞车族”制造的犯罪。

  四是看“肇事车”是外地车还是本地车,是新车手还是老车手。在“撞车族”犯罪中,犯罪嫌疑人通常选择外地车和新手车作为犯罪对象。外地车由于对本地的交通情况不熟,新手车由于对复杂的交通路况难以处理,防卫“撞车族”犯罪的技能较差,常常成为此类犯罪中真正的受害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现“肇事车辆”是外地车或新手车,就可以作为“推定”的一个条件考虑是否是“撞车族”制造的案件。

  五是看“被害人”受到伤害的次数。“撞车族”是以撞车为职业的,在通常情况下,他们都是多次犯罪,留有犯罪的案底。如果警方在处理撞车案件中,发现同一“受害人”多次受害,就可以“推定”是一起“撞车族”制造的犯罪。为了有效地打击“撞车族”犯罪,对次数的要求原则只要达到二次以上即可进行推定。这要求警方在处理交通肇事中建立档案制度,加强信息共享。给出警人员配备方便的“警务通”,如果发现某人交通事故中二次以上“受害”,司法机关即可“推定”“受害人”就是“撞车族”。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在相邻城市间跳跃作案,相邻城市的公安机关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对以上几个方面必须结合起来加以“推定”,才能最终“推定”是“撞车族”犯罪还是正常的交通事故。必须牢记“推定”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适用于特定案件的一种认定事实的方法,要坚持适用条件,防止滥用而误伤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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