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H 发表于 2009-4-2 19:46:24

再谈法院回避

??? 又一个贪官落马了。据2006年2月22日南方日报A07版报道,原惠州市公安局局长以受贿罪一审被判12年。
  案情本不是我所关心的,但引起我注意的是: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受贿罪一审判决原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吴华立有期徒刑12年。不能说这个法院判决不对,但毕竟是自己市里的一个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这个人无论如何都与本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样级别的案件肯定进审委会,而审委会的组成人员主要是由法院的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这些人或许就又与一个市委常委或公安局长(单就这个职位,比法院院长就权力大得多),因此这个案件似乎就让人想说些什么。
  我曾经在网上转了一篇《阜阳中院刑庭法官判了自己的同事》的文章,据2005年4月30日江淮晨报,昔日高堂危坐的法官,今日成为囚徒,这有着天壤之别的两种角色都集中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经济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薛懿一个人身上。昨日,阜阳市中院刑事审判庭在阜南县对薛懿受贿、贪污案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宣判。许多网友跟帖,众口一词,纷纷认为这样的判决难以让人信服。
  其实,法院的回避现在不再是新闻。如王怀忠案指定在济南中院;2006年1月9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对江西省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为什么,还不是避嫌呗。丁鑫发如果在江西受审,不管哪个检察院公诉,都是他的下属,这能让人信服吗?
  关于回避,这几个我先后写了《从法院辞职近20年仍须回避吗?》(FONT>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al/200311/20031112213547.htmFONT>A>),《连山法院开庭审了自己人》(FONT>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sh/200508/20050810174038.htmFONT>A>),《别再好心干蠢事》(FONT>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sd/200401/20040103204459.htmFONT>A>)等,观点大同小异的文章(自认为江郎才尽,没有新观点可谈了),尽管有一定影响,还有些论文也引用了我的观点,但我认为这都不是目的,关键是应当引起我们司法者的关注,不能仅仅将其当个程序问题看待,要上升到公正与否的高度。
  有人认为,我们这样实体并不错,这我也承认,但既然如此,何不适当回避一下(惠州离深圳、广州都不远)呢,避免受人以口实,成本又不高,何乐而不为之?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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