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stOMa 发表于 2009-4-2 19:46:27

媒体应如何解读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a>》已于3月1日施行,各大媒体抓紧报道,这对普及法律知识而言是一件好事。然而,不少媒体在普法宣传中,却把"家人"解读成"老婆",  误导了民众,没有把好事做好。究其原因,在于有关媒体没有掌握解读法律的基本原则,任意解读法律。为了减少普法宣传中类似错误的发生,媒体在解读法律时,必须恪守以下原则: 
  首先,从日常情理上解读法律。法律是调控人们生活的一种强制性规范,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须考虑民情、民意,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才会"令顺民心",得到人民的尊重。比如民法中的一些法律原则,有相当一部分是对日常生活情理的总结。人们往往可从日常生活的情理上对法律做出正确的解读。如果对法律的解读违背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情理,这样的解读大多是有问题的。
  从日常生活情理上看,嫖娼的男人可以分为有老婆与没有老婆的两类;从性别上看,男人可以嫖娼,女人也可以嫖娼。如果一个没有老婆的人嫖娼,你如何通知他老婆?警方是否要先给这些没有老婆的嫖娼者配发一个老婆,然后再通知他老婆?如果这样来理解法律此非滑天下之大稽?如果是女性嫖娼,你又如何通知她的老婆?如果她无老婆可通知,是否可以顺推通知她的老公?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文明规定不处罚,既然,法律没有授权可以通知卖淫嫖娼者老公,那么警方就不能擅自裁量,自作多情地通知女性嫖娼者的老公。再者,从常理上看,"家人"这一概念在普通人的观念中至少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如果按照不少媒体记者的混乱逻辑,把"家人"等同于"老婆"势必造成伦理上的大混乱。不少媒体把"家人"解读成"老婆",就是违背了最基本生活情理。所以,它是错误的。
  其次,从整体上解读法律,不能断章取义。这包括以下几个层次:一是从宪法层面上解读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在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位阶,其它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在解读一部新法时,可以从宪法的角度来理解某一法律条文,如果发现某一具体的法律条文与宪法最基本的原理相违背,就可以得出其不是合法的结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的,作为宪法之下具体的部门法是不可能用贬损公民人格的方法来维持社会秩序的,否则,其规定就缺少正当性,应被废止。把嫖娼者的行为通知其老婆,无疑不利于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这种做法肯定是得不到宪法支持的。因而,把《治安管理处罚法a>》中通知家人解读为通知老婆肯定是错误的。二是把法律的总则和分则结合起来解读法律。一部法律通常是由总则和分则构成的,不能抛开法律总则,去解读具体的法律条文。否则,难免会犯断章取义,曲解法律的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a>》是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构成的,总则中的第五条、第六条分别规定要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如果有关媒体的记者或编辑能从整体上解读《治安处罚法》,就不会得出对卖淫嫖娼者要通知老婆的荒诞结论。因为这种做法不利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与总则大意相悖。何况《治安处罚法》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特定种类的人不能实行行政拘留,不能拘留也就不必通知他们家人。以此类推,如果这些人卖淫嫖娼就不能通知他们老婆,否则就是有法不依。
  再次,准确理解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法a>》对卖淫嫖娼的处理主要规定在第六十六条之中,该条分为前后两部分,中间是用分号隔开。从法条看,对卖淫嫖娼是按两种情况处理:对情节严重卖淫嫖娼者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卖淫嫖娼者,法律规定是拘留、是可以并处罚款,并不是一定要既拘留又罚款。在拘留以后是否罚款,警方是有自由裁量权的。如果警方对所有卖淫嫖娼者既拘留又罚款,尽管它不违法,但难免有滥用自由裁量权之嫌。对情节较轻的卖淫嫖娼者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就情节较轻的卖淫嫖娼而言,它的处理方式有两种形式: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是不能并处的。所以,有关媒体把《法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解读成一律实施拘留并通知老婆,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最后,对法律的解读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的法条上,要理解法条背后的法律精神,以及支撑它的法律文化和社会道德。《治安管理处罚法a>》中第八十三条、九十七条通知家人的规定,从其背后的法律精神、法律文化和社会道德因素看并不是为了让卖淫嫖娼者出丑,也不是要用通知老婆的方式来制约卖淫嫖娼者,更不是为了制造社会不和谐,而是为了让卖淫嫖娼者的家人知道违法者的具体情况:他或她不是失踪了,而是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了。目的是便于家人及时联系,为其聘请律师a>,以维护其合法权利,并配合政府对他们进行教育。《治安管理处罚法a>》中所规定的处罚措施仅是表象,限制行政人员滥用权力,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教育违法行为者,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才是本源,并不是要把违法行为者搞得声名狼藉、妻离子散,因为,这样的做法对社会、对国家都没有好处,这是《治安处罚法》的精义所在,这在该法总则中第一条、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得到印证。  
  作为负责报纸法制类文章的记者或编辑应该具备解读法律的基本技能,否则,在报道中跟着感觉走,就会极易误导民众,影响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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