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人身安全受伤害现象分析
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手拿法槌,身披法袍,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但今年以来,不断有法官人身受伤害的事件见诸报端:有的法官在执行中被当事人殴打;有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法官劝解时,当事人竟拳击法官面部,将怨气发泄到法官身上;有的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到法院缠讼不息,揪扯承办法官衣服,将法官面部抓伤;更有甚者,甘肃省民乐县一当事人亲属对法院不满,竟怀抱炸药,冲进法院会议室,将县委副书记、法院院长等5人炸死、5人重伤,17人轻伤……。法官受伤害的场所也很多,有的在法庭、有的在执行现场、有的在法官办公室,还有的当事人跑到法官家中去缠闹。这些现象,严重危害了法官的人身安全,损害了司法尊严。一、法官人身安全受伤害的原因
法官本身是矛盾纠纷的裁判者,承担着定纷止争的神圣职责,始终处于社会矛盾的中心。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格局在重新组合分配,各种思想意识互相激荡碰撞。因此,造成法官人身受伤害的原因也是较为复杂的。
一是当事人认识上的偏差。作为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法官怀有很高的期望,但当其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会产生很深的失望,有的会对法官产生怨恨情绪。特别是法官在判决时可能由于当事人举证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案件判决结果与事实有出入时,或当事人理解的公正与法官理解的公正出现不一致时,会导致个别当事人做出偏激的行为。也有的当事人对案件本身并没有异议,但为了逃避处罚采取暴力手段,完全是为了抗拒法院执行。
二是部分群众的认知误区。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官员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在一些腐败现象严重的地方,干群关系紧张。受此影响,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组成部分的人民法官,形象也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当法官处理的案件结果达不到当事人的目标时,当事人对法官的人品会产生怀疑。在当事人与法官发生纠纷时,少数群众也会推波助澜,发泄对社会腐败现象的不满。
三是法官自身素质存在问题。不可否认,虽然近年来法院队伍建设一直抓得很紧,但是仍有极少数法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不能做到公正司法、文明执法。对待当事人、来信来访群众生、横、冷、推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法官接受当事人请吃送礼,索贿收贿,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形象,损害了法院的威信,严重削弱了老百姓对法律的信仰。当事人一旦觉得法官对其言语、态度上不公正,就会与法官产生对立情绪,伤害法官。
四是缺少有效的保护措施。当前,在当事人与法官缠闹时,法官一般只能采取消极躲避的方式,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不敢采取必要的自我防卫手段,更不敢与伤害人发生正面冲突。在法官受伤害时,很少有群众出面制止的。能出面进行劝解的,只能是法官的同事,而且还要担心被当事人、群众误解为“拉偏架”。而法院内部对法官受当事人伤害时如何处理,一般缺少应急机制和处置措施。
五、法律手段保护力度不足。目前,对当事人、案外人伤害法官的,一般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司法拘留,应当说,这样的惩罚措施,对少数不法分子并没有多少威慑力。加害人伤害法官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极少。而法官为息事宁人,也很少有起诉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对法官人身安全保护力度不足,极少数不法分子摸透了这一点,辱骂、殴打甚至加害法官时有恃无恐,无所忌惮。
六、法官执法力量的不足。目前,各法院人手偏紧,特别是司法警察力量明显不足。除刑事案件,其他案件审理执行时,一般就是一审一书,一旦发生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或暴力抗法行为,审判人员就显得势单力薄,很难控制局面。而发生抗法行为后,往往需要临时组织各部门干警一起扑火,有时还要借助公安的力量,才能制止平息违法行为。
七、法官自我保护意识不足。有的法官认为在审判工作中,自己处于强势地位,当事人有求于自己,不会对自己怎么样。因此,对当事人态度冷漠、生硬,极容易导致当事人思想上对立。有的法官在审判执行时缺少警惕性,不注意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及旁观群众的动向,以至于在当事人或案外人发生过激行为时,毫无思想准备,束手无策。
二、解决法官人身受伤害的对策
造成法官权益受到威胁,人身受伤害的因素很多。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加强法律权威的建设,努力提高法院干警队伍的素质,加强法院司法力量,加强法制教育,改进工作方法,建立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可以先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努力提高法官自身素质。法官的司法不廉洁、不公正,会引起百姓对法官的蔑视,对法治信仰的动摇。作为法官要公正办案, 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处处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同时对待当事人态度热情、诚恳,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要善于做思想工作,把握当事人心理动态,及时为他们解疑释惑。因此同时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改进工作方法,做专家型法官,树立起法官文明公正的形象,人民法院司法权威。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让老百姓知法、懂法、守法,使当事人知道法院对案件裁判处理的法律依据,增加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服从,使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公正的认识趋于理性,从而自觉履行法院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通过法制宣传,也使当事人了解如采取过激行为自己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约束自己的行为。
3、构建法官安全保障机制。对法官权益的保护,应建立体制保障、职务保障、自我保障等多种保护机制,形成互相联系的保护体系。例如从立法角度增加对法官特别保护的法律规定;增强法警力量,做到开庭、执行时确保有必要的警务力量;建立对法官人身保护的应急处理机制,在当事人向法官发起侵害时,能迅速制止,并将侵害人进行控制;严格执行禁止法官单独、私自或在家中会见当事人的规定;实行审判区与办公区的隔离,进行安检检查;对法官个人信息实行保密;审判人员在自身安全确实受到威胁时,应向院领导及时提出,采取预防保护措施。
4、建立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协助机制。人民法院可以聘请镇村政法干部、人民调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作为法院调解、执行工作的联络员。在法院调解、巡回审理、执行时邀请他们到场协助调解执行,既为法院做好法律宣传工作,钝化矛盾。在发生当事人、案外人扰乱审判执行秩序,暴力抗法,侵害法官时,他们可以利用人熟的优势发挥劝解、阻止等作用。
5、实行法官轮岗制度。在美国,一个法官可以办刑事、民事等各类案件。而近年我国法院过分提倡法官专业化审理。除了限制法官的法律视野及思维角度外,从安全角度看,法官长期在一个岗位工作,容易产生熟人环境,难免不办人情案、关系案,法官一旦不廉洁,在司法过程中,阻力将会大增,当事人冲突的机会也会增多。此外,长此以往当事人的怨恨情绪也容易集中到少数法官身上,导致与法官缠闹、对法官伤害。
6、建立法院区域审判执行协作制度。相比较而言,法官异地审判、查封、扣押、执行时,更容易遭到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围攻、殴打。而外出审判执行的法官人数不可能很多,所以法官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借鉴公安部门协作经验,建立法院区域协作制度,法官到外地审判执行时,首先与当地法院联系,请当地法院派出法官或法警协助,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蛮横生事。且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法官地位比较超脱,可以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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