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手机实名制”引发的法律思考
内容提要:随着2005年12月27日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的宣布,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手机实名制”已经正式启动。从“手机实名制”正式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到现在已经三个多月的时间。在这三个多月的时间内“手机实名制”到底有没有发挥人们所期望的作用?“手机实名制”对预防利用手机进行犯罪,对打击利用手机进行网络诈骗有没有起到其应用的作用?“手机实名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社会问题以及实施此项制度成本与效益之间如何平衡等问题将不得不是政府决策部门所应该认真思考的。笔者通过分析“手机实名制”的含义,目前我国移动服务业实施“手机实名制”的现状,利用手机进行犯罪的形态和特点,实施“手机实名制”的优点与不足四个方面提出自己对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手机实名制”的一些粗浅看法。以期为“手机实名制”在全国范围内健康的实施尽一份绵薄之力。关键词: 手机 实名制 犯罪
一、“手机实名制”的含义
所谓“手机实名制”是指申请移动业务(包括小灵通)的消费者,在购买手机卡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移动业务运营商对证件严格核验并复印登记。同时对没有登记真实身份资料的手机老用户进行重新登记,最终确保所用手机号码都与身份真实的个人或单位一一对应的制度。
二、目前我国移动服务业实施“手机实名制”的现状。
截至2005年10月我国手机用户超过3.8亿。由于移动和联通的预付费用户在办理入网手续时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资料,据此测算,目前有70%的移动业务用户没有进行实名制登记,总用户约超过2亿。从“手机实名制”实施伊始,全国数以亿计的移动业务用户就对此褒贬不一,议论纷纷,可谓“山雨欲来风满楼”。有的用户认为“手机实名制”的实施可以有效遏制利用手机进行犯罪活动的发生,有效打击利用手机进行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但有的用户却认为“手机实名制”不能从根本上铲除利用手机为媒介进行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并且担心中国个人目前信用体系缺失和个人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将会使“手机实名制”流于形式,让真正的犯罪分子依然有机可乘。众所周知,任何一项法律法规a>或行政规章的出台,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必将考虑会给自己带来哪些利益上的保障抑或损害。会将实施前后的变化一一对比和评判。任何制度的实施都有其两面性。为了不同的利益,站在不同立场上的人都会对之抱以不同的态度,有赞同就有反对。当然实施“手机实名制”也存在这种现象。
三、利用手机进行犯罪的形态及特点。
(一)利用手机进行犯罪的形态。
目前,在我国利用手机进行犯罪的主要形态是以手机为媒介进行网络诈骗。手机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网络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正是由于手机网络诈骗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手机网络诈骗犯罪。
第一是利用手机短信进行诈骗。毫不夸张地说全国所有的移动业务用户都曾经收到这样的短信:“尊敬的手机用户,为答谢广大顾客对某公司的厚爱与支持,本公司在热烈庆祝成立3周年之际,特举行全国手机号码抽奖活动,恭喜您获得了二等奖,奖金6.8万元。详情请您与本公司某某小姐联系。”或者是“本集团现有九成新黑车(桑塔纳、捷达、奥迪、大众、面的)等出售,另有假币、票据、枪支、迷药等产品出售,如要求购,请致电130XXXXXXXX”。其实这些都是典型的手机短信诈骗行为。
利用手机短信诈骗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以某公司庆典抽奖为由,称移动业务用户获取大奖,之后索取各种费用;二是称有各种海关罚没的走私品,可低价邮购。三是假称提供六合彩特码。四是虚假招聘广告。五是销售违禁物品。例如贩卖假证、枪支弹药、出售高考试卷等违禁物品。短信的内容通常是“代办各种文凭、身份证、公章等一切证件以及有高考试题出售”等等。
第二是利用手机网络冒充熟人进行诈骗。主要方式是先给移动业务用户打电话,但是却不说话,只是笑或者以其他方式让被呼叫方听见犯罪嫌疑人的声音,如果移动业务用户凭听到的声音猜测犯罪嫌疑人是某某某,犯罪嫌疑人就会顺着移动业务用户的话说,并约其到某处,并说一会儿让“司机”来接移动业务用户。一会儿,就真的会有人来接其到某个茶馆或者饭店等处,使移动业务用户产生了信任。再过一会儿,犯罪嫌疑人又会给移动业务用户被呼叫方打电话,并谎称稍后就到,闲聊一会后会说“让‘司机’接一下电话”,这时有的移动业务用户往往已经放松警惕,很自然的把手机给了“司机”,这时,“司机”就会很自然的一边打电话,一边向出口方向走,当距离稍远后,撒腿就跑,坐上来接应的车,逃之夭夭。虽然在刑法界,这样拿着机主的手机逃走,可能被定为盗窃。但是从总的来看,还是一种诈骗的行为。
第三是利用手机先“骚扰”,后诈骗。通常是犯罪嫌疑人先通过某种途径了解到移动业务用户家或者其朋友的电话,然后不断的打给移动业务用户电话,接通后,犯罪嫌疑人却不说话,但是却不停反复的拨打,这样大多数移动业务用户一般的反应就会关机。这时,犯罪嫌疑人就会抓紧机会给其家或者朋友打电话,谎称其出事了,需要钱,要马上汇到指定帐户。移动业务用户的亲人或者朋友对此当然是半信半疑,于是也给其打电话,但这时手机刚好关机,在无法和其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出于对亲人或朋友的关心,常常就不会多想,轻易地相信了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将钱汇出,等看穿骗局时,后悔已经来不及了。
第四是冒充医生或税务人员利用手机进行诈骗。这类诈骗,犯罪嫌疑人首先办一个当地手机号,之后冒充当地税务局工作人员给一些企业负责人打电话,称现在进行清税工作,发现贵公司某某年度有退税。很多情况下,公司负责人并不记得交过什么税,于是让财会人员去联系。犯罪嫌疑人这时就告知对方说为了便民,只需告诉银行卡号或信用卡号就可以,财会人员在犯罪嫌疑人的操作指导下不仅没得到退税款,而且原来卡里的钱也转到对方账号上去了。
第五是利用手机网络散发色情、迷信、赌博等消息进行诈骗。此类方法的最大特点是“露一隐十”,即初次发出的短信,或者用手机联系只是隐约其词地表示可以提供某种信息或者批露出某种端倪,让信息的接收者产生求索的欲望。由于短信发送者或者手机联系者事先具有严密的安排,被害人一旦上钩,就会一步一步地向特定的帐户交钱。
除此之外还有利用手机网络进行怔友求婚、利用手机网络进行捐募、利用手机网络进行生意合作等等。
形形色色的利用手机进行的诈骗让广大移动业务用户防不胜防。正是为了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信息产业部才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手机实名制”,也是广大移动业务用户以及公安部门力促实施“手机实名制”主要原因之所在。
(二)利用手机进行犯罪的特点。
手机网络诈骗犯罪和一般的类型的诈骗犯罪取得财物的方式不同。一般的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与受害的自然人之间是面对面的进行沟通,既“人——人”模式,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诈骗技巧要相当高明,因为现代社会的高度文明,人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防骗意识。但是在手机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与受害的自然人之间的沟通是“机——机”模式,双方都是通过手机来进行沟通的,在这就使得手机网络诈骗犯罪有了一些新的特点:
第一是范围非常广。犯罪嫌疑人流动作案,有些诈骗的涉案范围覆盖全国,甚至是跨国性的。
第二是犯罪嫌疑人身份隐蔽。在利用手机进行犯罪过程中,如果未实行“手机实名制”,犯罪嫌疑人就利用假身份银行卡号和手机号码,以致发短信者的身份也很难被查出来。导致公安机关那难以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
第三是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犯罪记录很难被发现。利用手机进行犯罪由于地域跨度大,加上犯罪嫌疑人一般使用的是没用进行实名登记的手机卡,再利用手机或通过电脑下载驱动程序操作,对某一个电话号码频道或者某一个地区饱和性的发送诈骗短信,然后又利用最先进的银行转账系统,当受害的移动业务用户把钱汇入银行后,犯罪嫌疑人马上就会在全国不特定的异地把钱取走,所以也很难发现。
第四是利用手机进行犯罪的成本低廉。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一般只需要申请一个手机入网卡就可以了。主要的犯罪工具手机短信“群发器”成本不过几十元,市面上“流通价格”也就200元至300元。
第五是犯罪工具简单。一块巴掌大的群发器、一台电脑、几部手机,成为犯罪嫌疑人的生财工具。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脑上的短信群发系统软件,用手机与电脑连接,上网后就可选定号段向某个地方的手机用户发送短信。一台电脑最多可连接8部手机,一天可发几十万次。
第六是社会危害性极强,极其广泛,增长迅速。在被利用手机进行诈骗犯罪的移动业务用户中,少的损失几十元,多的损失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上百万元。
目前,我们还不可能将所有利用手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但是,如果能够借助“手机实名制”的实施,严厉打击和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手机实名制”才是其实施之必要。
四、实施“手机实名制”的优点。
从2005年12月27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实施“手机实名制”以来,该项制度就激荡着这整个移动业务市场。从实施“手机实名制”之日,广大移动业务用户就对其抱有极高的期望。“手机实名制”有着显著的优越性。
第一是实行“手机实名制”可以遏制屡禁不止的违法短信。因为“手机实名制”可以对手机卡使用者追根溯源。因此,这项制度的实施将对各类违法短信发送者产生较强的约束力,从而遏制和打击利用手机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发生。
第二是实施“手机实名制”可以减少用户恶意透支话费。移动业务用户在入网时进行了严格的身份核验以后,在日后的话费消费中如果该用户恶意透支话费并且拒绝补交透支的话费,移动业务运营商可以很方便、快捷的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而有效防止在“手机实名制”实施前,手机卡被严重恶意透支移动业务运营商却无从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的尴尬局面的出现。
第三是实施“手机实名制”可以节约号码资源,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已经欠费停机的移动业务号码,移动业务运营商可以依法收回,减少频道资源的浪费。
第四是实施“手机实名制”,移动业务用户在入网时严格核验了身份信息也有利于用户在手机丢失以后的报停、打印话费详单、业务转换等业务的正常进行。从而享受移动业务运营商更为安全、可靠和安心的服务。
五、实施“实施手机实名制”的缺点。
实施“手机实名制”在我国全国范围内还刚刚起步,还是一项新的制度,还有待于完善和发展。因此其优点显著,缺点明显就不足为奇了。
第一是庞大的核验工作量。正如前面所述,截至2005年10月,我国手机用户超过3.8亿。而其中有70%的用户没有进行实名登记。如何对如此大规模的海量用户进行补登记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如果放弃对老用户的补登记工作,只对新用户实施“手机实名制”,那么“手机实名制”又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第二是身份登记如何确保真实。在实施“手机实名制”后,假身份证将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目前办一个假的身份证可谓轻而易举的情形下,即使实施“手机实名制”仍会有违法分子利用假身份证入网进行手机违法犯罪活动。可以这样认为“手机实名制”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一项制度。能否起到预期作用,值得商榷。
第三是移动业务用户私人真实信息如何保密。对于实施“手机实名制”,移动业务用户最大的顾虑就是真实私人信息被泄漏。因为移动业务运营商把所有的用户私人真实信息掌握在手,如果其内部没用相应的制度保障,用户登记的私人真实信息就很难保证不被中间渠道商泄密。并且追查起来也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从而会给用户带来更大的安全隐患。
第四是移动业务用户嫌登记手续繁琐,移动业务运营商为了防止新入网新用户的数量减少,存在放松对新入网入户的身份核验,帮助用户蒙混过关的可能性。移动业务运营商对实施“手机实名制”执行不力将会使“手机实名制”变成“一纸空文”。
第五是如何面对手机用户日趋低龄化,许多未成年人没有身份证。在实施“手机实名制”以后,这一部分被移动业务运营商称作为“语音上的低端用户,数据上的高端用户”又将如何申请移动业务?
总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手机实名制”才刚刚开始,“手机实名制”肯定会在一段时间内优点与缺点并存。为此,首先对手机实名的控制既要立足于防止移动业务用户把手机当成违法犯罪的工具,又要保护手机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既要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又要推动移动通讯市场的进一步繁荣;既要倡导服务提供者之间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宗旨的竞争,又要确保移动业务运营商之间竞争的正当性和健康信息的有序传播。同时,还应值得关注的是目前我国关于手机通讯行为的立法尚不完善,“手机实名制”的实施上缺乏法律依据。为此建议相关决策部门应该抓紧时间立法,改变目前实施“手机实名制”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最后针对实施“手机实名制”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应尽快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克服其缺点,扩大其优点。只有这样“手机实名制”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才不至于成为“纸上谈兵”,才能走得更远。
(作者单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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