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pchatn 发表于 2009-4-2 19:46:30

当前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特点及防范对策

  2005年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刑事犯罪中,刑满释放人员(含监外执行又犯罪,下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重新犯罪所占比重较大且呈上升趋势。全年审查起诉184件262人,其中,刑释解教人员62人,占审查起诉总人数的23.7%,比上一年上升5.5个百分点。重新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后果更为严重,危害更大,应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防范。


  一、重新犯罪的主要特点


  1、暴力侵害程度较大。在2005年审查起诉的重新犯罪被告人中,涉嫌杀人、抢劫、强奸、伤害等暴力性犯罪的有25人,占重新犯罪人数的40.3%,且暴力性强,不计后果。如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5年)刑满释放后因琐事与龚某发生矛盾,在邀约王某等人寻找龚某斗殴的过程中,因误会被他人追逐,李某某恼羞成怒,拿起携带的猎枪朝追赶自己的人群连开四枪,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


  2、侵财性犯罪突出。在审查起诉的重新犯罪中,涉嫌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等侵财性犯罪的有41人,占总数的66.1%。其中盗窃25人,占40.3%,抢劫12人,占19.4%,敲诈勒索4人,占6.5%。可见,钱财是重新犯罪人员侵害的主要目标。


  3、手段趋向专业化。如被告人付某某曾先后两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邀约他人研究总结了一套如何撬盗保险柜、防盗门,如何断开摩托车方向锁并重新启动发动机等盗窃作案的方法,在近3年时间内先后伙同田某某、易某某等人盗窃作案数十起,盗窃现金及物资数十万元。


  4、形式趋向团伙化。在2005年审查起诉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中,属团伙作案的有45人,占72.6%。这些犯罪团伙往往以刑释解教人员为骨干,他们在实施犯罪时有一定分工,计划较为周密,往往容易得手,相应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刑释解教人员在团伙犯罪中不仅充当骨干,而且还往往起到教唆犯罪等作用,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如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在两次判刑劳改,刑满释放后,拉帮结伙,很快将年仅15至16岁的少年李某、金某、黄某、李某等四人拉入其犯罪团伙。在其影响、唆使、安排下,李某等五人使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劫作案,最终使四个涉世不深的少年走上了犯罪泥潭。


  5、文化程度低下、农村闲杂人员较多。在重新犯罪成员中,初中文化42人,占67.7%,小学文化12人,占19.4%,文盲8人,占12.9%;1 8至2 5岁的22人,占35.5%, 2 6至3 5岁共28人,占45.2%,35岁以上的12人,占19.4%,;重新犯罪中农村闲杂人员43人,占69.4%,无业人员11人,占17.7%,个体经营者8人,占12.9%。可见,35岁以内、文化程度低下的农村闲杂人员是我们预防减少重新犯罪的重中之重。


  6、重新犯罪的间隔时间相对集中。在审查起诉的重新犯罪人员中,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后1至2年内重新犯罪的居多,共41人,占66.1 %。可见,此阶段是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多发期,也是预防减少重新犯罪的关键时期。


  二、重新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是极少数刑释、解教人员主观劣迹较深,在服刑、劳教期间消极服刑,抗拒改造。他们相互传授犯罪技能,交流作案方法,重新犯罪时,犯罪手段则更加凶残狡猾。如被告人郑某某刑满释放后,受其他人之约,为了报复杀害沈某,伙同刑释人员徐某某等8人,先后数次策划,选择了最佳作案方案,准备了作案工具,并对参加作案的人员进行了分工,制定了作案后的逃跑路线。为了选择最佳作案时间和地点,他们先后跟踪被害人沈某长达5天,并在实施作案前进行了所谓的演练。为了不至于被发现,他们还用泥土模糊了用于作案的车辆牌照,购买了用于作案时覆盖头部仅留两眼的长筒帽。在杀死沈后,他们按事先的预谋四处逃窜,给侦查破案及追逃工作带来相当难度。


  二是自身免疫差,自暴自弃。较多的重新犯罪人员在刑释解教初期,也曾想要脱胎换骨,重新做人,但是,由于长期形成的贪图享受思想,当其自食其力等受挫后,总感到自己的前途渺茫,自暴自弃,无所是事事,奉行“辛辛苦苦做一年,不如胆战心惊摸一夜”的不劳而获的信念,以至“二进宫”、“三进宫”;


  三是打击不力,处理偏轻。少数案件久侦未破,导致连续作案,危害社会;司法机关对法律、司法解释等理解不一致,掌握过宽,失之于衡,导致少数案件降格处理;极少数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与违法犯罪人员沆瀣一气,充当“保护伞”,使一些本应及时侦破、及时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及时处理;


  四是改造教育质量不是很高。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况看,少数劳改、劳教单位改造质量不高,管理不严,劳改劳教人员脱逃并重新犯罪时有发生;另外情报信息不畅,对少数害群之马未能及时打击处理,导致少数劳改劳教人员不但未能很好改造,相反主观恶习越陷越深,有的甚至成为违法犯罪的“多面手”;


  五是帮教措施不落实,少数刑释解教对象管理失控。主要表现在刑满释放和劳教解除工作与基层帮教工作脱节,导致有的基层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刑释解教人员放回情况不清, 少数刑释解教人员未能纳入“重口”管理;有的地方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留于形式,帮教措施未能落实,帮教工作尚未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少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本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思想及活动情况不了解,只知其人,不知其情,甚至不知其人,刑释解教人员外流脱管的现象较为普遍;


  六是一部分刑释解教人员回归以后就业困难,生活无着等,也是其重新犯罪又一客观原因。


  三、遏制重新犯罪的对策


  犯罪既然是社会各种消极现象的综合反映,所以,要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就必须全党动手,全民动员,实行综合治理。


  1、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惩恶扬善。实际证明,“严打”是遏制刑事犯罪最有效、最成功的经验。一方面,要努力提高侦查破案水平。加强追逃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党的刑事政策、国家法律、司法解释的学习理解,避免处理过宽、降格等现象发生。同时,要坚持快侦快结,快审快结。对重新犯罪人员要依法从重打击处理,该从重、加重处罚的坚决从重、加重处罚,决不养痈遗患;


  2、不断提高改造教育质量。劳改、劳教部门应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针对劳改劳教人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通过对症下药,因人施教,提高改造质量。同时,应广泛建立情报信息网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抗拒改造的牢头狱霸、害群之马,应坚决依法进行打击,努力提高劳改、劳教质量。


  3、切实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对于刑释解教人员应逐一建立帮教组织,落实帮教措施,并把这些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应尽可能地发挥农村、社区治安保卫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预防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中的积极作用,及时了解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活动情况,努力将其帮教成自食其力的新人。


  4、尽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工作。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从监狱、劳教场所放回社会,标志着他们应受到的刑事和行政处罚已经结束,他们也与普通公民一样,应当享有劳动、就业等权利。因此,应该在政治上不歧视他们,在生活上关心他们,使他们有田种,有必要的生活来源,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不至于因无生活无着而再次走向犯罪的道路。




  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守法以及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意识。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不仅要提高公民以及刑释解教人员的守法意识,而且还要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形成坏人怕好人,遵纪守法光荣违法犯罪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使违法犯罪没有可滋生的土壤,违法犯罪人员没有可以藏身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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