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rfmbi 发表于 2009-4-5 17:19:25

企业可以罚款吗

  据《新京报》2月25日报道,一名工头因工作原因屡次被上司罚款,而他手下的工人又拒绝共同承担这些罚款,于是他只好自掏腰包。而这天,工地的一台设备受损,上司又要对其大加罚款。无奈之下,他一气上了塔吊,自称"没活路了"。笔者无意纠缠其中的是非曲折,只是想借此略谈一下罚款事宜。


  罚款之字样,随处可见。如此一来,许多人也司空见惯了,也不表示异议了,也容忍了。而谁又知道这社会上许多罚款,几个有合法依据呢?可以说,有相当一部分罚款是于法无据的,是擅自实施的。而大家却又似乎默认了。其实对这些罚款,大家大可拒绝,即便是交了,也可要求退还。


  罚款之权,主要是由国家机关实施的;而对企业来说,主要是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实施的。关于企业罚款之法律依据,主要是1982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不过该条例的适用主体范围很窄,并不适用于其他企业。但是许多企业已相继采取了罚款等经济处罚管理手段。尽管现在经济形势较二十余年前已经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体制也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但目前并没有新的相关法律规定或是司法解释说其他的企业可以参照适用该条例,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他们的罚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从企业方面讲,他们的确是有经济处罚权利,但不能以罚款名义,不能擅自罚款。再者,就《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而言,对于罚款的额度也是有严格限定的。一般来说,罚款金额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就本报报道的案例来说,因为一台设备受损而被上司罚款7000元,对此笔者十分不解。也许这不能简单的认定为罚款。如果设备只是使用不当,轻微损害,无甚大碍,那也许就不仅仅是罚款,倒是变相的高额惩罚了;如果设备损害的比较严重,因此被罚款,而其中又包含了修理费等其他的费用,那也许就无所谓了。但是,罚款是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是赔偿经济损失,又岂能混为一谈?


  咋一看,一些企业罚款貌似有理有据,其实根本无法律之依据;再者企业经营管理也不能仅靠罚款一种手段来解决一切问题,毕竟这种方式容易激化双方矛盾,因此企业也应考虑其他的管理手段。另外,世人对罚款之事还是持怀疑态度较好,更何况就算是对行政机关的罚款也应该注意其是否有依据,程序是否合法。毕竟无合法依据的罚款有可能是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之行为,如果严重而有必要的话,诉诸法律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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