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HNSOnOE 发表于 2009-4-5 17:19:26

建议通过诉讼手段治理城市牛皮癣

??? 当前,佛山正在创建模范卫生城市,特别是借助去年举办的亚世节庆活动,通过城管等职能管理部门和全体市民的努力,取得了很大成效,我们发现这个城市变得越来越美、越来越靓。
  但我们仍不时会发现,楼道的墙上、天花板上,甚至楼梯上都贴着小广告,以搬家、疏通下水管道、家教、买房的居多。还有,电线杆、天桥、立交桥、地下通道、车站牌都贴有小广告,这些就是人见人厌的城市牛皮癣。这些广告大多是虚假的,让消费者上当,可恶!在站牌上贴广告使人看不见站牌上的字,让你坐错车,可气!城市牛皮癣发病处甚多,清除甚难,人们一次又一次清除,可它又一次一次长出来。治理一次,它“春风吹又生”,没有多大效果。
  针对满街散发和乱贴、喷涂小广告的行为,许多市民献计献策:掐断小广告电话,责令责任人清除小广告、成立社区巡逻队和文明小分队,行政机关加大执法力度……。公安机关也加强出租房的常规管理和定期巡查,工商部门加强捣毁地下印刷窝点,城管部门则顺着电话查找广告主,收缴小广告。但这些措施的效果值得怀疑,媒体头一天为哪儿哪儿整治一新欢欣鼓舞,一夜之间又见因其“恢复原状”而“垂头丧气、义愤填膺”的报道;这些措施似乎也没能把千百万市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记者和市民们的一些激动的建议采取的措施则违法和不切执法实际,比如掐断小广告电话(因为宪法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更令人担心的是,行政机关顺应媒体的呼吁“加强”所谓综合整治活动的过程中,漠视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违法行为值得引起重视。
  有没有代价更小、好处多多的办法让城市“亮” 起来?有!
  当“招聘男女公关”的小广告贴在您的爱车上,当汽车站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被小广告搞得“面目全非”,……作为受害人的车主、汽车公司、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的管理人,除了知道求助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该怎么办?
  他们应该走民事侵权诉讼的途径,应该享受法律,到法院讨说法!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请求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请求支付广告使用费。山东青州某公司新建的院墙上被闫某喷涂了“贴穴位治鼻炎扁桃体”等字样,公司认为闫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并给其形象造成了影响,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因修复院墙给其造成的损失252元。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见《人民法院案例选》二00二年第一辑)。
  在法律上,汽车、汽车站牌等物和院墙一样,均属于动产或不动产,可成为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管理人的所有物或管理物。对自己的财产,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权利人可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他人不得非法侵占、侵害和妨碍,否则应依该法第一百零六条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权利人在其财产被他人侵占时,享有返还请求权;在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在受到侵害之虞时,有妨害防止的请求权。车主、汽车公司、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的管理人可行使这些请求权,诉至法院,或请求侵权人按照一定标准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恢复原状“清除”行为,或在自己已恢复原状时请求侵权人负担必要费用。同时,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己的物具有商业利用价值,还可请求侵权人按广告利用时间和占用面积,以市场同类使用的平均价格给付使用费。
  依法治国要求公民、法人具有强烈的法治和权利意识,具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诉讼制度而斗争的勇气和行动,而不能只依赖于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当然这项工作是非常必要的)。要发动全民的力量,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对付城市牛皮癣,这方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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