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D 发表于 2009-4-5 17:19:29

构筑涉诉上访两访终访制度之我见

  涉诉上访问题,由来已久!关于涉诉上访的对策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概括起来,不外乎提高法官素质,强化案件质量,加大案件督查力度,建立信访流程管理等信访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强化执行力度、完善信访调控体制、严惩无理缠访者等。笔者认为,上述措施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缓解涉诉上访的作用,但并不能彻底扭转目前涉诉上访的态势。涉诉上访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它,不仅需要上述措施的实施,还必须从信访处理理念上和相关处访体制上进行彻底的变革,绝不能再沿用过去治标不治本的做法,笔者认为可以尝试构筑涉诉上访两访终访制度,以全息访工作的"钻石"对策。


  (一)、涉诉上访两访终访制度的概念


  涉诉上访两访终访制度是指规定一个涉诉上访案件,在经过两级法院的接访处理后,即为终局处访,涉诉上访者不得再行上访的制度。


  (二)、构筑涉诉上访两访终访制度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进京上访、集体上访和敏感时期上访的人员数量的普遍增加,涉诉上访也在较长的时期内处于居高不下的状态。上访总量不断上升,规模不断扩大,涉诉上访问题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这不仅给各级法院带来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院的社会形象。目前,涉诉上访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已是共识。上访者经常是从地方一直上访中央,没完没了。有些案件,反映的甚至是十几年、二十年前法院已处理过的事,上访者仍在不停上访,法院也是左一遍、右一遍的翻来覆去地复查没完。还有的上访者甚至不顾三令五申,越级上访。因此,研究和探索涉诉上访对策,建立新形势下涉诉上访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涉诉上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已成为各级法院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迫切亟待解决的问题。构筑涉诉上访两访终访制度,无疑是从根本上减少涉法上访的一剂良药,可起到盖棺论定、定纷止争息访的多重效果。因此构筑涉诉上访约束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三)构筑涉诉上访两访终访制度操作程序之初步。


  笔者认为,对涉诉上访可效仿申诉两级处理机制,实行上访两访终访制。即当事人对已生效的法院裁判不服,可在裁判生效后、两年内向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上访,初访接访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当事人上访的理由进行审查,依法作出上访有理、无理的认定和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或驳回上访等相应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可向再上一级法院上访。一个涉诉上访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接访立案处理后,即为终局处访。当事人不服便不能再次上访,更严禁越级上访。无论哪一级上级法院或其他部门及领导在有关法院已作出终局的处访后,便不得再行接访。对不按规定程序无理缠访者,依照《信访条例a>》等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四)构筑涉诉上访两访终访制度的意义


  实行涉诉上访两访终访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扼制进京上访、向京集中上访的势头。杜绝上访者上访的随意性和无限性,变任意上访和无限上访为依法上访和终极上访,有助于将无序的涉诉上访纳入有序的法制轨道,既有利于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法治国家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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