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xYzOQW 发表于 2009-4-7 23:21:15

“国内罢免村官第一人”因侵占补偿款获刑15个月

有“国内罢免村官第一人”之称的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埏镇寮东村原村委会主任吴锡铭因犯职务侵占罪,近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据了解,现在的温州火车站,1997年是瓯海区梧埏镇寮东村。当时计划新建的火车站和汽车南站选址寮东村后,村民得知,政府给村里的土地征用补偿金,村委会只发给村民一部分,多余部分被划归村集体所有。因与村委会交涉未果,吴锡铭便组织村民状告村民委员会。官司从一审到二审直至省高院,均以败诉告终。
1999年5月25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吴锡铭决定组织村民罢免村官:参加投票的1295人中,1122人同意罢免村委会主任。村委会主任被成功罢免,这在全国还是第一起,吴锡铭也因此被称为“国内罢免村官第一人”。
1999年9月15日,经“海选”,吴锡铭以852票当选为寮东村村委会首任直选主任。2002年3月,吴锡铭突然挂印而去。同年6月,通过“海选”,村民再次将吴锡铭高票拉回到村委会主任的位置上。
2008年5月6日,吴锡铭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
据检察机关指控,因联建房建设需要,吴锡铭承包的2.06亩土地,被村集体收回,并领取补偿款5.56万元。后来,市政府征用该地块。2006年9月,吴锡铭将他已被收回的2.06亩土地,加上周边集体公用地0.24亩,重新按二次拓宽工程征地标准计算,获取差价7.08万元。2008年4月,他又因这2.3亩土地,获得155平方米的征地三产劳力安置房指标,该安置房经评估可获利近8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锡铭承包的2.06亩土地,已被村集体收回,其获取二次补偿款行为,虽属不当,但考虑到村里已有先例,不宜认定为犯罪事实。但吴锡铭分取0.24亩地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多分得的补偿款2.35万元,应认定为职务侵占。同时产生的29.15万元安置房利润,也应算作职务侵占,但因案发而未实际取得,应以未遂认定。故一审判决吴锡铭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追缴吴锡铭违法所得人民币2.3534万元,发还给瓯海区梧田街道寮东村村委会。
吴锡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温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吴锡铭在担任寮东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管理村集体事务的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征地补偿款1.6814万元,及相应的安置房面积折算20.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考虑到安置房至案发时,尚未被上诉人实际取得,且该部分折算数额远超既遂部分的1.6814万元,如全案按照犯罪既遂处理,罪刑明显不相适应,故本案可以犯罪未遂认定。(陈东升 袁寿省 黄利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国内罢免村官第一人”因侵占补偿款获刑1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