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10.19”袭警案一审宣判
备受(江西)九江市民关注的“10·19”袭警案一审于2009年3月31日在浔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2008年10月19日,李培(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李红、李科、李茂、李金兄弟5人饮酒后,行至九江市姚家洼地区时李红遇见同事蔡某被赣GS9997车撞了,李培与被告人李红遂同乘出租车追赶肇事车。在追至九江市人民路立交桥下时,李培与被告人李红追到该车,便上前对肇事司机进行指责。不久被告人李科、李茂、李金也到达现场,此时被告人李茂对肇事司机戴某打了一拳,正在现场处理该车内挎包被窃案的民警刘某某、吕某某、陈某某见状,立即上前劝阻和制止被告人李茂。由于3民警拦在被告人与肇事司机等人中间,李培与被告人李红、李科、李茂、李金转而对民警刘某某、吕某某、陈某某进行围攻殴打。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吕某某轻微伤甲级,陈某某轻微伤乙级。后该兄弟5人被赶到的增援民警带至庐南派出所。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红、李科、李茂、李金使用暴力行为殴打民警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且在多次制止下依然不停手,致使3名民警两人轻微伤甲级,一人轻微伤乙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一款规定,以被告人李红、李科、李茂、李金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2年、一年零6个月、一年零6个月。宣判后,4被告人均口头表示上诉。(张雪华 威和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