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yu2006 发表于 2009-4-9 19:11:08

拉萨中院宣判“3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宣判了拉萨“3·14”事件中3起放火犯罪案件,洛桑坚才等5名被告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言人说,2008年3月14日、15日,拉萨市部分地区和达孜县发生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期间发生的4起放火犯罪案件,共烧死无辜群众12人,烧毁店铺6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其中3起案件已经审理完毕,并公开宣判。另一起案件正在审理中。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8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洛桑坚才加入打砸抢烧人群,在拉萨市北京东路、青年路等地对沿街商铺进行打砸。当日14时许,洛桑坚才伙同边吉(萨迦县人,另案处理)进入青年路“宏宇裤业”服装店内,洛桑坚才将店内的衣物点燃,边吉取出随身携带的一瓶汽油泼在火堆上助燃。火势迅速蔓延,致该店被全部烧毁,躲在二楼的该店店主左仁村被烧死,造成经济损失约25万余元。随后,洛桑坚才来到该路段的“牛魔世家”服装店,明知二楼有员工滞留在店内的情况下,将一件白色毛衣点燃后扔到店内货物上,致“牛魔世家”服装店被烧毁,造成经济损失约1132万余元。洛桑坚才放火致1名被害人死亡,烧毁两家店铺,致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放火罪。洛桑坚才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判处洛桑坚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月15日,拉萨市达孜县发生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被告人落牙、刚组、达瓦桑布等人于当晚砸开位于达孜县德庆镇318国道德庆村路段北侧的“五羊本田、嘉陵摩托车专卖店”进入店内后,落牙将店内的电视机、电瓶充电机扔到店外,刚组用达瓦桑布提供的打火机点燃装有易燃物清洗剂的铁罐,引燃胶垫等物。落牙将店内的易燃物堆放到一起,让刚组放火点燃,并将燃烧的胶垫等物扔到该店通往二楼的楼梯处,向火堆喷洒清洗剂助燃。当火势蔓延时,落牙又从达瓦桑布砸开的“溢香馒头、压面店”搬来两个煤气罐扔进火堆中助燃,致使“五羊本田、嘉陵摩托车专卖店”被完全焚毁,躲在二楼的店主梁智伟及其妻子吴红霞、儿子梁超凡和员工茹金亮、张勇涛5人被烧死。落牙、刚组、达瓦桑布故意放火烧毁他人商店,并造成五人被烧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放火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落牙、刚组的罪行极其严重。落牙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更为突出,其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刚组、达瓦桑布在导致被害人被烧死的作用上相对小于落牙。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落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刚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达瓦桑布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月14日下午,被告人旦增平措进入拉萨市青年路“红光服饰”店内放火,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挂在店内的一件白色衬衣和一条裤子后逃离,致“红光服饰”服饰店和紧邻的“花花公子”服装店被烧毁,躲在二楼的店主刘国兵、王新平夫妇跳楼逃离时受轻伤,女儿刘娟被烧死。两店被烧造成经济损失约90万元。旦增平措故意放火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和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放火罪。旦增平措的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刑极其严重,论罪应处死刑。鉴于旦增平措系受人鼓动、唆使参与打砸抢烧活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旦增平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言人表示,此次审理宣判的3起放火案件,是拉萨“3·14”事件中危害后果最为严重的部分案件。“五羊本田、嘉陵摩托车专卖店”被烧死店主一家3口人和2名员工,其中小孩出生刚满8个月。“宏宇裤业”服装店店主被烧死后,家人生活陷入困境。“红光服饰”店店主被烧死的女儿年仅19岁。被告人的手段残忍,罪行令人发指。发言人指出,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始终坚持宽严相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判处死刑的2名被告人均系罪行极其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对于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发言人还表示,法院对以上案件的审判程序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为被告人配备了藏语翻译,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都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民族习惯和人格尊严受到尊重。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拉萨中院宣判“3